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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植入式广告作为一种新兴的广告宣传形式,其“隐中求宣”的特点日益受到广告商和影视制作方的青睐,因此植入式广告频繁出现于电影、电视剧、综艺节目、广播、大型晚会等大众传播媒介中,正以势不可挡之势出现在广大观众的视野。由于植入式广告日益被广泛应用,有明显的优势的同时也存在一些弊端,因此对其进行法律规制成为众多国家的普遍管制手段。但是在我国,植入式广告目前尚不成熟,在运作过程中存在许多植入不规范的问题,比如硬性植入、过度植入、滥用植入等等,也开始引起了消费者的反感。刚刚修订并于2015年9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广告法》)的条文中并没有提及植入式广告,现有的广告法相关法律法规中也没有将植入式广告列为调整对象,植入式广告的法律地位模棱两可、含糊不清,对其实施监管无法律依据。目前,我国的植入式广告游离于法律之外,可以说正处于事前无审查、事后无监督、出现问题难追责的状态中,直接导致植入式广告活动随时可能对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造成侵犯,其权利无法得到救济,同时构成对广告行业和媒体行业秩序的破坏,长此以往也不利于植入式广告的健康发展,这些问题亟需解决,而对其进行法律规制是切实可行、有效地解决这些问题的根本途径。因此,构建我国植入式广告法律规制体系,解决我国植入式广告活动中出现的各种问题,无论是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还是为了植入式广告的长远发展,甚至在维护广告业和媒体业的行业秩序方面,都具有重大的意义。鉴于此,本文分为四个部分对植入式广告法律规制展开了研究。文章第一部分对植入式广告进行了概述,阐述植入式广告的一般理论,包括植入式广告的概念、发展历程以及植入式广告的形式隐蔽性、内容渗透性、宣传限制性的特征,并列举了一些植入式广告的主要载体,即影视作品和综艺节目中的植入式广告:第二部分分析了植入式广告进行法律规制可行性和必要性,包括从植入式广告的商业广告属性、合法性和法律关系三方面分析植入式广告法律规制的可行性,阐明植入式广告需要依法规制操作规范和弊端以分析法律规制的必要性,以及我国目前缺乏植入式广告法律规制的所带来的主要问题;第三部分比较分析了美国、欧盟、日本、韩国的植入式广告法律规制,以及域外植入式广告法律规制在模式选择和基本原则方面的借鉴意义;最后一部分则是构建我国植入式广告法律规制的具体建议,包括植入式广告法律规制模式的立法选择、禁止性规范、播出行为限制、监督管理制度以及植入式广告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本文的创新之处在于,建议将植入式广告纳入广告法调整范围的同时,再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国家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共同制定一个“植入式广告管理办法”,克服了由单一机构对植入式广告进行规制和监管的不足,并且采用了实证分析方法,发布调查问卷来研究消费者对植入式广告数量的可接受程度,通过数据分析得出对植入式广告的数量应限制为多少。本文最后,区别于一般广告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法律责任,笔者针对植入式广告活动中的广告主、影视制作方、播出机构、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和工商管理行政部门分别明确了法律责任。本文采用文献分析、社会调查、统计分析、比较分析、逻辑分析、实证分析、价值分析等方法及研究路径,通过整理国内外学者关于植入式广告的研究和文献分析其基础理论,采用社会调查法来实证分析我国植入式广告存在的问题以及法律规制的可行性和必要性,再比较分析其他国家和地区植入式广告法律规制的模式选择和基本原则,并结合我国植入式广告的现状及我国广告活动监管的特点,来提出我国植入式广告法律规制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