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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历史进步和社会发展的进程中,各族人民经过长期的生产生活实践创造了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笔宝贵的精神财富。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这种以口传心授方式传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正面临着巨大的冲击,在与现代文明博弈的过程中出现变异甚至消亡的现象,因此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和保护工作势在必行。近年来,随着我国加入国际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公约,非遗的法律保护工作也取得显著的效果,并于2011年颁布了《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但是从整体上而言,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以行政保护为主,随着非遗商业化利用的加强,这一公法保护方式已经不能满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需求,所以基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与知识产权保护客体间的联系,本文试图从知识产权的角度探讨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结合国外的有益经验,提出适合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措施。本文除引言和结论外,主要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是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基本理论的介绍。首先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发展历程入手,介绍了非遗概念的由来及演变过程;其次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几个重要特征进行介绍,主要包括非物质性、民族性、传承性和活态流变性;最后区分与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关的几个概念,以便于更好的理解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第二部分分析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现状。在总结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历程的基础上,分析最新颁布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提出我国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定义和分类,指出这一法律的颁布对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推动作用,然后以云南壮族坡芽歌书的事例结合法律法规,分析我国目前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所采取的主要措施;最后根据我国的立法现状和主要保护措施分析目前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存在的问题,指出公法保护的方式已经不能满足非遗的需要,为下文知识产权的保护做铺垫。第三部分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的正当性进行分析。首先从两者之间的关系入手,指出非物质文化遗产与知识产权具体制度间的差异,根据差异分析两者之间的可调和性,指出具体制度间的差异并不能排除知识产权的保护,同时分析两者之间的天然联系,正是基于这种天然的联系知识产权保护才具有正当性;然后从知识产权制度自身入手,其开放性的特点具有接纳新的客体特别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可能性;最后从国际上的实践入手,总结国际社会的三种知识产权保护模式,为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提供依据。第四部分提出对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的设想。首先分析我国现阶段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适用的方式,在公法保护的同时要辅之以知识产权保护以协调各方主体间的关系;其次分析知识产权保护中法律关系的构建;最后分析知识产权具体制度对于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