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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美国学者沃伦(Warren)和布兰戴斯(Brandies)于1890年在《哈佛法学评论》上发表《论隐私权》一文,隐私和隐私权便开始成为具有严格意义的法学概念并被不断研究。隐私(Privacy)既是一种与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无关的,当事人不愿他人知道或他人不便知道的信息,也是当事人不愿他人干涉或他人不便干涉的个人私事和当事人不愿他人侵入或他人不便侵入的个人领域。隐私权则是主体对于个人隐私所享有的一项具体的人格权。二十一世纪是网络的时代、信息的时代。以互联网为媒介的电子交易和信息交流在我们的生活中日益展现其重要作用,同时,网络的发展也对传统隐私权及其法律保护提出了新的课题。本文通过对隐私、隐私权、网络时代隐私权的新发展及其特征的分析,提出借鉴西方先进隐私权保护经验,构建我国的隐私权保护制度。本文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对隐私和隐私权的基本理论的阐述。对网络时代隐私权进行分析,必须首先明确隐私和隐私权的基本理论。本文在分析学术界对隐私概念的各种观点之后,指出隐私本质上是一种法律关系,是个人与不特定主体之间的私人信息法律关系。对于隐私权的性质,现在绝大多数国家的立法和学说均认为其是一项独立的具体的人格权,具有人格权的各种属性。在分析隐私和隐私权的概念和性质的基础上,指出隐私权具有主体的专属性、内容的客观性与隐秘性、范围的受限性和权利的可放弃性等特征。目前学界通说认为,隐私权的内容包括四个方面:隐私维护、隐私隐瞒、隐私利用及隐私处分。 <WP=46>第二部分是互联网对隐私和隐私权的影响。互联网和电子商务的飞速发展使隐私权具有了新特点。第一,在当前的法律体系中,隐私权地位“卑微”,经常被忽视。而在未来的网络法律体系中,隐私权的地位将有极大的提高,处于基础性权利的地位。第二,网络时代隐私的经济价值和功能大大增强,使得隐私权的性质由原来的单纯的人格权变成了兼具人格权和财产权的复合型权利。第三,隐私权客体由原来的现实的个人资料转变为“个人数据”。个人数据是网络中已被识别或可被识别的一个自然人的所有信息。其范围非常广泛,凡与个人有关的,在网络中已被识别和可被识别的任何资料都是个人数据的内容。个人数据因此成为网络隐私权保护的核心问题,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对个人数据给予了法律保护。第四,伴随着隐私权客体的变化,隐私权的主体由原来的自然人转变为“数据主体”。与网络个人数据的隐私保护相适应,数据主体享有决定权、知悉权、取得权和修改权等权利。第五,与传统领域隐私权相比,网络隐私权的权能发生了变化,具有更为全面和能动的权利特性。在详细分析网络隐私权新特征的基础上,笔者论述了侵犯隐私权的技术手段、方式及特点等问题。侵犯隐私权的技术手段包括Cookies和“木马程序”等两种手段。侵犯隐私权的方式,主要包括非法收集和利用个人数据、个人数据二次开发利用、个人数据交易及数据得不到更新等四种方式。网络隐私侵权的特点包括:侵权行为的技术含量高、侵权行为的隐蔽性、侵权的目的往往是为了经济利益、侵权行为的范围广、侵权后果的严重性和复杂性等。第三部分是本文的重点,主要讨论网络时代对隐私权的法律保护问题。首先,以美国和欧盟两个地区为例,论述了二者各自的立法状况和对网络隐私权的保护模式,分析了两种保护模式的差异以及存在差异的原因。然后,通过对两种保护模式的利弊分析,提出二者的冲突及解决办法。其次,本文提出了我国网络隐私权保护的对策。保护隐私权的总体的思想观念应当包括:第一,平衡各种隐私利益关系,树立正确的隐私保护观念;<WP=47>第二,树立隐私权兼有人格权和财产权属性的复合型权利观念;第三,隐私权保护的原则是既要保证公民的隐私权不受侵犯,又要保证隐私权不阻碍信息的自由流通;第四,建立以法律规制为主、行业自律为辅的网络隐私权保护制度。网络隐私权的保护措施应当包括:第一,在基本法律中明确隐私权的重要地位;第二,制定专门的网络隐私权保护法;第三,制定相关的行业自律政策;第四,加强网络隐私权保护的国际协调。网络时代,个人隐私受侵害的现象极为普遍,而我国对网络隐私权及其保护的研究还处于起步阶段,而且尚未形成完整的隐私权法律保护体系,这显然已经落后于时代的发展。我们应当及早进行这方面的研究,并借鉴国外的先进保护经验,尽快建立适合我国国情又与国际社会接轨的网络隐私权法律保护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