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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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市场竞争环境越来越复杂,经营者之间新的竞争手段种类层出不穷,其中签订限制转售价格协议的行为,由于其产生的市场竞争影响具有不确定性吸引了众多学者的目光,此外,由于此类行为在经营者之间越来越普遍,损害了经销商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引发了越来越多的纵向反垄断法律纠纷。纵向限制转售价格协议是指,同一产业中,分别处于上下游的市场主体进行约定,在对商品进行二次销售时,必须遵守已经制定的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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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市场竞争环境越来越复杂,经营者之间新的竞争手段种类层出不穷,其中签订限制转售价格协议的行为,由于其产生的市场竞争影响具有不确定性吸引了众多学者的目光,此外,由于此类行为在经营者之间越来越普遍,损害了经销商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引发了越来越多的纵向反垄断法律纠纷。纵向限制转售价格协议是指,同一产业中,分别处于上下游的市场主体进行约定,在对商品进行二次销售时,必须遵守已经制定的价格底线,属于垄断协议的一种。我国无论是《反垄断法》的基本条款还是垄断案件相关的司法解释,对纵向垄断协议的规定都存在一定的空白,对于审理纵向垄断协议纠纷涉及的实体法以及程序法问题,例如具体概念和举证责任的规定都不完善,因此给司法实践带来了阻碍,法院判决中面临一系列的争议。故本文选择了三个纵向垄断纠纷诉讼案件,总结出三个具有共性的争议焦点进行分析:第一,限制转售价格行为是否违反反垄断法;第二,垄断协议应当如何进行分析认定,即认定限制价格转售协议以及构成垄断协议应当考察哪些因素;第三,案件举证责任应当如何在当事人之间进行分配。本文中广东省高院沿用锐邦诉强生案的分析方法,通过对涉案协议竞争影响的分析作出判决,并依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分配举证责任。对法院的判决意见本文并不完全赞同,笔者认为应当适用“合理原则”对限制转售价格进行规制,以及采用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进行举证责任的分配。首先,本文的重点在于对争议焦点的评析,首要考量限制转售价格的行为本质上具有双重性,结合我国司法实践中对其采用的方法原则,最后提出笔者的观点,即采用合理原则规制限制转售价格更有利于我国反垄断法的实施推进。其次,案例争议焦点反映出我国的法律体制存在的诸多不足,说明有必要细化与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以便更好地利用法律制止垄断行为。故本文在文末针对案件反映出的问题,从纵向垄断协议的认定方法与举证责任制度等方面归纳出案件研究对我国反垄断法实施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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