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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政府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在整个教育体系中,基础教育关系着国计民生,而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程度则直接反映一个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发展的总体水平。2013年,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把“试行学区制”作为深化义务教育综合改革的重要举措。与此同时,近年来关于学区设置的问题不时传之于报端,由学区房、跨区择校等引发的热议更是不断牵动国民的神经。学区制作为我国从二十世纪五十年代以来义务教育事业开展的主要制度,却在当今得到了空前的关注。尽管我国现行教育法律、法规已就学区设置作出相关规定,但是在行政立法上仍留有空白,亟待法律制度的完善以回应诸多问题。在教育行政部门保障公民受教育权利和行使义务教育管理与给付职能的过程中,完善学区设置相关法律制度是具有重要意义的。法律制度的不健全可能会引发学区设置法律性质认定不清、制定程序混乱、无法兼顾义务教育资源配置与受教育权公平保障等问题,导致学区设置的目的与功能无法实现。但是目前学界有关研究较为缺乏,对学区设置的行政法律制度构建尚未形成系统性的研究。在学区设置性质的界定、学区设置的原则、程序及权利救济等方面远未能形成共识。本文以完善学区设置的法律制度为选题,试图从理论上就这一问题进行探讨和研究。力求通过对现行法律制度进行分析准确找出相应的法规范问题,结合国内近年来的司法实践以及社会现状提出完善、发展我国学区设置法律制度的构想与建议。第一章是本文的基础理论部分,目标是对本文涉及的关键概念进行厘定,并进一步探究学区设置的行政法属性。首先,对学区和学区设置的内涵进行了阐述,包括梳理我国学区制发展的历史沿革、学区设置的主体、目的、效力等四个方面。其次,着重分析了行政法学上我国学区设置的主要特点,包括设置主体的法定性、行政相对人的特定性、设置决策的裁量性以及设置目的的授益性,重点指出了学区设置的实质是法定主体针对特定相对人产生实际拘束力的授益性教育行政给付行为。最后,就学区设置的行政法属性作出分析。本文认为从内涵上看学区设置同行政规划具有一致性,从外部拘束力及实质内容上看,学区设置属于教育专业规划,从属于城市详细规划。同时,学区设置事关行政区域内整体的义务教育资源配置,涉及绝大多数公民的根本利益,且已具备较为成熟的实践基础,应纳入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第二章就我国学区设置现有的制度与实践进行分析。本部分第一节主要梳理了我国现行学区设置的法规范依据,总结近年来基础教育法制改革的发展成果,归纳出我国针对学区设置已形成较为明确的上位法依据、充分考量了各地发展的实际情况等优势,但仍存在法规范体系尚不健全、程序性立法缺位等不足。本部分第二节结合三起典型司法案例,从学区设置行为的可诉性、就近入学原则的适用、学区设置的制定、变更及公开等方面进行剖析。本部分第三节分别从实体法与程序法的角度探寻我国学区设置法律制度的缺陷及原因。主要问题包括“就近入学”原则存在弊端、行政法律原则尚未明确、实体法制与现实实践相脱节、学区设置缺乏统一程序性标准等。从主客观方面进行分析,本文认为学界研究尚未深入、国家立法未予重视、城乡高速发展、城市功能区变动、人口加速流动、行政裁量界限模糊等是引发上述问题的主要原因。第三章主要论述完善我国学区设置法律制度的价值与策略。本部分第一节就完善我国学区设置法律制度的价值分别从国家、政府、社会的角度进行梳理,总结为保障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规制政府教育管理职权、满足社会公众教育需求等三个方面。本部分第二节就完善我国学区设置法律制度提出了相应策略,认为应着力于确立学区设置的行政法原则以及建构学区设置的具体行政法制度。第四章的主要内容是确立我国学区设置的行政法原则。本部分第一节就学区设置的程序正义维度作了分析,主要从学区设置法治化保障、防止行政恣意、维护公民监督权、知情权、提升行政裁量合理性、科学性等角度确立学区设置的程序性原则,包括程序法定原则、公众参与原则、程序公开原则、说明理由原则。本部分第二节就学区设置实体性原则作出分析,包括合理便民原则、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在义务教育法所规定的就近入学原则和相对稳定原则的基础之上,摒弃二者之弊端,进一步深化我国学区设置基本原则的行政法属性。第五章的主要内容是力图建构我国学区设置的行政法制度。本部分第一节从法律规范制度层面入手,试图采取集中基础上的综合立法模式、建构我国学区设置的制定及变更程序。本部分第二节从学区设置的权力机关救济、行政机关救济(包括行政复议和行政内部监督)和司法救济三个方面进行整体性的法律救济制度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