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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刑事诉讼理论研究和刑事审判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证据问题成为刑事诉讼中的中心问题。而警察出庭作证,一直以来都是我国刑事诉讼学界和实务界都很关注的问题。警察出庭作证,接受控辩双方的质询,是当下大多数国家普遍立法要求警察承担的一项义务,也是在这些国家的司法实践中所司空见惯的。在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订之前,虽然我国在立法领域和司法领域都曾对警察出庭作证有过试水,但大都是含糊不清、浅尝即止的,并没有形成系统完整的体系,使得多年来在我国刑事诉讼中,警察不作证已俨然成为我国刑事诉讼实践的一大特点。这一制度的缺席,多年来不仅一直困扰着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学界,更为我国刑事司法领域带来很多不利影响。尤其近年来越来越多被报道的刑讯逼供案件,不仅引发了各界对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关注,同时也引来了人们对警察出庭作证制度的思考。参考国外的立法、司法的经验,警察出庭作证制度在立法和司法中确立已经是大势所趋。我国刑事诉讼法修订后,对于证人出庭作证以及对证人的保护都有了更加完善的规定,并且首次规定了警察出庭作证。警察作证是推进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完善的重要环节,警察出庭作证不仅有利于案件事实的发现、真相的还原和实体法律的正确适用,而且有利于提高刑事诉讼各方参与者的主动性,彰显程序自身的公正性,还能够强有力地约束警察可能存在的非法取证行为,保障程序公正,从而推进实体公正的获得。2012年的《刑事诉讼法》中,有着数个立法闪光点,其中一个就是正式确立了警察出庭作证的法律地位。它是以法律的形式出现的,而不再以规则、解释等较低效力等级的文件形式出现。新刑诉法刚刚颁布施行不久,警察出庭作证在我国尚属新生事物,并且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也没有相关经验和司法解释可以参考,所以在立法中,或者司法实践中的很多方面都存在可探讨研究以及可改善进步之处。本文将通过梳理警察出庭作证制度在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中的发展历程,发现其现存的不足,提出本文所主要探讨的几个问题。然后阐述完善我国警察出庭作证制度的法理基础。最后,针对我国存在的问题,结合中外的立法和司法经验,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以期对我国警察出庭作证制度的构建、发展和实施有所裨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