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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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民法典》的施行,“预约”的定义已经趋于清晰,预约合同和本约合同在学理上已经能够完全划分开来。但是现实中存在有合同性质模棱两可的实例,针对存在争议的合同文本,预约、本约的界限何在?预约、本约之间能否发生转化?转化的要件又是什么?理论界对预约、本约之转化问题没有统一的学说,司法实践中更是存在截然不同的裁判思路与结果。本文以2021年的相关实证数据为基础,将最新的司法判例作为研究预约、本约转化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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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民法典》的施行,“预约”的定义已经趋于清晰,预约合同和本约合同在学理上已经能够完全划分开来。但是现实中存在有合同性质模棱两可的实例,针对存在争议的合同文本,预约、本约的界限何在?预约、本约之间能否发生转化?转化的要件又是什么?理论界对预约、本约之转化问题没有统一的学说,司法实践中更是存在截然不同的裁判思路与结果。本文以2021年的相关实证数据为基础,将最新的司法判例作为研究预约、本约转化问题的开端和指引,通过对目标案件裁判思路的梳理与归纳来突出论文研究的重点问题。就实证结果来看,大部分人民法院承认预约能够向本约转化、或者说预约能够转化为本约的一部分。但还是存在有极个别的法院认为预约和本约相互分离,二者之间不存在转化的可能。通过文章的梳理,笔者认为预约、本约之转化符合现代交易习惯;契合立法逻辑;适应动态分析法学观,是合法合理的。预约向本约的转化是承认在一定条件下预约文本可以成为本约或者说成为本约的一部分。在这种转化模式下只是合同性质随着事实的推进发生了动态的转变,并影响了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但归根结底合同缔约方之间自始至终都只有一个参照履行的合同文本。关于预约、本约转化之要件,笔者认为应当以理论界现有的两种观点为基础,在满足客观要件论的条件下,吸收单一主观论尊重契约自由的精神——即认定预约、本约之转化需要同时具备“合同中约定有指向权利义务内容的具体条款”和“一方依照条款实际履行,另一方接受无异议”两大要件,缺一不可。预约、本约之转化会在合同当事人之间产生一系列相应的效果,其不仅能够防止预约过度侵占本约之领域,也能使得相关违约责任的划分更加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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