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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公司制度下,公司僵局的出现有其必然性。受多重因素的综合影响,公司僵局不仅可能阻碍公司经营和股东权利的实现,甚至会破坏社会利益的平衡与市场经济的稳定。对于公司僵局的预防与打破,在单维度的司法救济路径无法独自面对多样化的现实情形时,实践自然催生了对其进行延伸的操作,优化多元的替代性救济的探讨应运而生。公司僵局救济路径的构建,应从章程预防着手,优先选择调解、仲裁等替代性救济方式,逐步拓宽司法救济的外延,形成以司法解散为核心的多元化体系。本文正文部分共分为四章:开头简述了我国公司僵局理论与实践的现状,通过凯莱公司解散纠纷一案反映出法院对待公司僵局案例的非普遍性审判视角,由此引出以下公司僵局的救济措施以及救济体系的优化对策。第一章讨论了公司僵局的基本概念及其成因。除了解公司僵局的基本概念外,还有必要进一步探讨僵局在公司自治领域中的特征。诸如董事或者股东长期冲突、公司机构不良运转、公司僵局破坏性巨大等,对特征的掌握不仅有利于公司僵局性质的认定,而且会促进使僵局救济的运用更有针对性。民主自治理念、公司人合性与封闭性、公司各方的利益冲突以及防控机制的缺失等都是公司僵局的催生因素。第二章是关于公司僵局的替代性救济。在我国,公司僵局的替代性救济主要指除了司法解散以外的章程预设、调解、仲裁等路径。随着诉讼需求的日益膨胀,司法的弊端逐渐显现,成本压力、效率低下与其本身存在的不确定性风险等因素都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替代性救济的发展。替代性救济的适用体现了公司自治的应有之义,与司法救济形成灵活的互补,顺应公司僵局当事人的迫切需求而不断完善。第三章是对公司僵局司法救济的论述。司法救济虽然在穷尽其他替代性救济措施之后才可以使用,但权利需求与司法属性等共同决定了其在公司僵局救济体系中处于不可动摇的根基地位,加上国家公权力的强制性保障,司法救济的合法性显而易见。即使作为传统的公司僵局救济路径,诉讼在现代社会的发展道路遇到了越来越多的障碍与挑战。然而在整个公司僵局救济机制中,司法机制仍处于核心地位,它对于仲裁、调解等非司法救济方式具有引导性和示范性的意义。第四章以我国现阶段的国情和发展现状为背景,针对性地提出了公司僵局救济体系的建构与优化。首先是优化多元的公司僵局救济路径,涵盖了从章程的预设(包括约定合理的表决条款、合理收购股权、自愿分立公司、预设打破僵局机制等)到调解和仲裁等第三方的事后介入。其次,要充分发挥司法的引导和保障功能,使司法真正成为法治建设的守护神、正义的捍卫者。为不同的僵局提供不同的救济路径应当成为僵局救济路径建构的基本理念,更需要我们注重建立高效、良性运转的多元化综合救济机制。只有在社会具备了健全的措施和完善的制度条件下,僵局当事人才能择优而从,既能使僵局得到及时、合理的解决,又能够维护当事人的尊严和体面,从而实现和谐社会的目标与期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