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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关系分类上看,民间借贷属于借贷合同关系。合同效力是合同关系的核心,所以民间借贷合同效力是审查民间借贷的首要问题。我国对民间借贷采取严格限制的态度,在法律上表现为对借贷主体资格的过度限制和借贷利息的强制性规定,甚至对民间借贷当事人追究刑事责任。在此基础上,司法实践中对民间借贷效力的认定倾向保守,导致大量本应有效的民间借贷合同被认定无效。实践证明,民间借贷合同过多的被认定为无效,使得社会融资成本增加,社会财富浪费。这明显不符合合同效力应当尊重当事人意思表示,违背现代合同法鼓励交易、减少无效合同的基本价值取向。有鉴于此,如何立足于民间借贷合同效力判断中的国家干预与当事人意思自由的有机统一,维持金融秩序安全、稳定,保护借贷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理应引起民法学界的高度关注。本文主要分为六个部分,各部分的主要内容分别如下:第一部分:民间借贷及民间借贷合同效力概述。第二部分:民间借贷合同效力的现行规定及评析第三部分:分析企业间借贷的效力。首先,由于银行等正规金融机构对广大中小民营企业的信贷“歧视,”企业为了缓解资金紧张,转而求助于民间借贷。尊重企业经营自主权,保障企业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的繁荣发展,应当承认企业间借贷并赋予其法律效力。其次,国家对企业间借贷的监督与管理应当谨慎,不能借助维护金融秩序稳定的需要随意介入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干预企业的财产自由权。第四部分:分析民间借贷中高利贷的效力。根据私法自治,综合考虑各种风险确定的利率条款,即使高于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合同应当有效;然而,主观上为了牟取暴利获取比市场价格高额的利息,损害受贷人的合法财产权利,危害社会稳定的合同应当无效。第五部分:分析非法集资民间借贷合同效力。民间借贷合同中涉及非法集资等刑事违法行为的,应当严格依照刑法的规定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合同的效力应当依据民法以及合同法的规定,综合强制性法律规定的目的,正确衡量法律冲突背后的利益来判断合同的效力。第六部分:对全文进行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