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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民政府时期监察权与司法权的关系构建,总体上说是关于五权宪法的实践。广州国民政府以三民主义为理论基础,在政府机构设置上遵循五权分立的原则。南京国民政府时期,以“革命之三民主义与五权宪法”1建设中华民国。所以国民政府时期关于监察权和司法权的配置,以及监察权与司法权的关系构建,其实一直以孙中山先生的五权宪法为指导。理论中监察权与司法权的关系是:在分工的前提下,为增进行政效率而进行合作;同时因为监察权是“监督弹劾”官吏的权力,所以又存在监察权制约司法权的设计。国民政府关于监察权与司法权的构建,由广州政府至南京政府,虽然均不同程度地受到国民党集权统治的影响,但总体上遵循着五权宪法的构想,并且是一个不断发展完善的过程。从理论与实践两个角度考察,监察权与司法权的关系构建,对发挥监察权“肃清吏治”的功能有一定的促进作用,并且对司法权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功能发挥具有保障作用。但是,这样的关系构建也存在“帮助”政府集权和造成权力冲突的隐患。从“五权分立”来看,立法、司法、考试、监察四个治权以配合行政权为首要目的,也即对于政府权力的控制,从保证和维护行政权运行效果的角度出发,是从整体意义上、运行结果意义上进行的,并不涉及权力与权力之间的相互牵制与均衡,所以有“帮助”政府集权的弊端。以五权分立构建的国民政府,虽然是以国民政府“总揽治权”的形式呈现,但并未脱离这种关系安排的实质,仍然有利于国民党的集权需要,国民党通过国民政府干涉具体的司法案件与监察案件,对监察权与司法权的功能发挥造成不利影响。同时,由于在弹劾惩戒程序上的分工合作,虽然许多弹劾案件未得到依法处理,因为不能对具体惩戒案件中的程序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导致弹劾权绩效下降,影响监察权的权威,从而引起监察院与司法院关于惩戒权的权力冲突。而南京政府宪政时期,因为民主改革的要求,中华民国宪法规定监察权和司法权相互制约的方法,使他们的关系变为分工制衡。即以弹劾权、纠举权等对司法权进行监督,而司法权以解释宪法与法律的手段制约监察权,防止其过于强大。同时司法独立是防止监察权专断的有效手段。所以监察权与司法权相互牵制均衡,以防止越权和滥用权力,从而保障公民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