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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辞学源于古希腊的诉讼演说,在以后两千多年的发展过程中,由于后世修辞理论学家的卓越贡献,今天修辞学的可适用范围已远远超出了它的发源领域,不再局限于诉讼演说。这说明,一门有生命力的学问,必将被历史充分挖掘出潜力,使之发挥对社会的最大效能。在这方面,欧美国家的修辞理论学家走在了前列。尤其是19世纪末20世纪初以来,随着法律现实主义对法律形式主义的批判,严格的形式逻辑推理因其适用范围的局限性,不能满足法律人的要求。而关注日常交流论辩的修辞学重新受到重视,它满足了法律现实主义时代以来对法律论证推理的更多要求。有眼光的理论学家不断创新,进一步扩大了修辞学理论的适用领域,以至于形成西方修辞学今天的繁荣局面。而在中国,修辞学这一舶来品,已引起逻辑学界一些学者的关注,但并没有得到更深一步地理论研究和充分的实践运用。即使在它的滥觞之地——诉讼演说中也没有得到充分的运用。着眼于这种现实,本文从介绍西方修辞学理论开始,结合我国法庭论辩指导理论不完善的现状,借鉴西方修辞学理论在论证推理中的作用,希望能对增强律师在法庭论辩中的辩护能力有所助益。本文择取律师这一法律人作为主体,选用法庭论辩这一角度论述修辞学理论在增强说服力方面的重要作用,这与我国法庭论辩的现状不无关联。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法律理论迅速发展,法律实务也不断进步。市场经济的繁荣催生了个人主义的发展,进而加深了人们对个人权利的认识,增强了人们对自己合法权益的保护意识。伴随而来的是,律师队伍持续壮大,律师事务所数量连年增加。即使这样,人们仍有权益未被维护之虞,正义未被伸张之时。毕竟我国现代律师制度起步较晚,律师数量方面的盲目增加并没有带来律师素质的提高和辩护能力的增强,以至于在面对国家公权力质问时,当事人很难得到强有力的辩护。而修辞学就是一门以形式逻辑推理为后盾,通过各种论证的方式达到说服目的的理论。本文的重心在于介绍西方修辞学理论,并为现代律师的法庭演说和辩护提供一些技巧指导。期待律师在不为当事人的辩护留下遗憾的基础上,如有可能,进一步直言并说服法官,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修辞学发展到今天,其学说已枝繁叶茂,理论已博大精深,其敏锐的触角也伸向了心理学、文学、语言分析学、传播学,乃至社会生活中的交际行为等领域。这既证明了修辞学所取得的成就,也显示了修辞学的重要应用价值,这也是许多修辞学者喜闻乐见的局面。为论述需要,本文所介绍的修辞学理论,仅限于其应用价值有益于律师法庭论辩的理论学说。畅游于修辞学理论的历史海洋中,笔者发现对法庭论辩有益的真知卓见,像珍珠一样散落地点缀在历史的不同时期。在修辞学的源头古希腊时期,亚里士多德对修辞学进行了综合整理,他对修辞学理论影响之大可能无出其右者,他对修辞论证理论基础的完善,对后世影响至为深远。之后的修辞学家肯尼斯·伯克提出了以“同一性”为中心概念的修辞理论。与以“说服”为目的的古典修辞理论相比较,他的理论视野更为宽广,因为他追求的是更多数人的同一利益、观念和价值,这就为崇高价值追求奠定理论基础。比利时哲学家、逻辑学家和修辞学家Ch.佩雷尔曼对修辞理论的贡献在于提出一种“新修辞学”形式的论辩理论构想。这种理论构想以对日常论辩结构的分析与关于受众的理论最为出色,为论辩理论增添了许多论辩出发点和技巧。当代哲学家图尔敏在亚里士多德的修辞论证的基础上发展出一种新的论证模式。这种论证模式使演绎推理的过程更为具体化,有利于论辩者掌握更为清晰的论辩结构。图尔敏为扩充修辞学的基础理论,推动修辞学的发展作出重要贡献。上面这些修辞学理论,将在文章中进行重点介绍,它们对律师论辩的不同阶段都有裨益。如,根据亚里士多德所想,“信誉是最好的证明”,律师树立良好的信誉,为得是给人一种正直的感觉,一种正义的象征,为的是增加其说话的分量;如同伯克“同一性”观点,律师考虑法官在案件中所蕴涵的价值需求,以追求同样的价值,使法官能够听取自己的辩护意见;图尔敏实践论证模式的运用,让法庭论辩结构清晰,有理有据,有攻有守;佩雷尔曼的论辩修辞学理论,丰富了律师的论辩手段,为论辩准备了多种选择。这种种途径都为律师论辩提供了技巧指导,提高了论辩水平,最终受益的是当事人,因为得到了高水平、高质量的辩护。本文研究的重点,一方面在于对西方修辞学理论的选择介绍,另一方面在于律师对这些理论的借鉴运用。将这些理论串联起来并运用在诉讼程序的不同阶段,是本文的创新之处。“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任何一种理论学说,只有在实践中有其用武之地,有其价值实现之时,才是一门有顽强生命力的学问。笔者希望以本文为起点,进一步加深对修辞学理论的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