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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媒体固有的弱点和缺陷,使得公众只能单方面的接受信息而却缺乏对所接受的信息发表意见的渠道,而网络的横空出世无疑给这一难题带来的最好的解决方案。网络具有双向传递信息的优越性,公众不仅能接受信息而且能随时反馈信息,对于引起广泛关注的司法案件,公众也有了发表意见的途径和平台。因此,网络舆论监督越来越成为对司法案件进行舆论监督不可忽视的力量。在网络舆论的监督的下,司法案件的审判愈趋向公平、公正和公开,在网络舆论和司法审判的良性互动中,进而促进司法公正的实现。然而,网络是一个无所不包的信息场,网络舆论也是最难驾驭和控制的力量。网络舆论以一般的社会道德观作为判断是非的标准,司法审判以严格的法律意义上的公正来判决案件,两者在评判标准存在差异,加上网络舆论主体的素质不高、情绪化严重,我们国家对网络舆论又缺乏有效的规制,以及当下司法所面临的信任危机,都使得网络舆论和司法审判之间不可避免地产生许多矛盾和冲突。网络舆论往往超出合理的界限,给司法人员造成巨大的心理压力,干扰司法审判独立、公正地进行。广东的许霆案和云南的何鹏案,同样性质的案件,适用同一部法律,却得出相去甚远的判决结果,使我们不认真思考如何有效化解网络舆论与司法审判之间的矛盾和冲突,实现网络舆论与司法审判之间的协调发展。虽然网络舆论纷繁复杂,掺杂着各种不同的呼声和诉求,但是,不能否认的是网络舆论的主流观点都是希望揭露罪恶,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它和司法审判一样都蕴含着对正义的渴望和追求,都代表着民众最真实的呼声,这在网络舆论和司法审判之间架起了可以相互沟通的桥梁。加强对网络舆论的法律规制,是解决网络舆论和司法审判之间矛盾和冲突的必要手段,但是对于近年来争论的沸沸扬扬的“网络实名制”和“微博立法”笔者不持肯定态度,网络虽有鬼,切莫因噎废食,贻笑大方。同时,司法机关也应切实加大司法的透明度,提高司法人员的整体素质,建立真正独立的司法制度。这样才能真正发挥网络舆论对司法审判的正向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