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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正处于构建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历史时期。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不仅仅只是建设农村经济,还包括建设农村的社会保障制度。而目前农村面临的最大的难题就是日渐加快的老龄化问题和与之相对的已经难以维系的“家庭式养老”之间的矛盾。从世界上其他国家社会保险的发展来看,对农业人口实行社会保障一般要滞后于工业人口。我国农村老年社会保障也经历了一个发展过程。在20世纪50年代我国实现农业合作化以后,我国政府开始对农村生活困难的老人实行社会救济制度。1956年我国第一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高级农业合作社示范章程》,以及1962年中共中央发布的《农村人员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对在农村建立社会保障和生活福利制度都作了原则性的规定。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农村实行了多种形式的联产承包责任制,大力开展多种经营和发展商品经济,极大的提高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农村的社会生产力得到了发展,农民的生活水平得到了改善,这些都为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的发展奠定了一定的物质基础,发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障也成为了农村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我国农村历来是以家庭养老为主的养老方式,素有尊老敬老的传统文化。但是由于经济的发展,我国农村出现了:家庭规模缩小、家庭结构趋于核心化;在商品经济和市场经济中,老年人的价值和作用以及竞争能力都有所下降,老年人的经济收入水平远远落后于年轻人,老年人的自我保障能力相对弱化;商品意识的侵入和年轻一代现代化的独立意识不断增加,代际之间的经济和伦理关系发生分化;农村土地收益明显下降、中青年人口大量外出,导致家庭养老功能弱化。这些变化对农村的家庭养老模式构成了直接的冲击,对农村的社会养老提出了新的要求。针对目前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障体系尚不够健全的问题,政府应该从实际出发,理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体制,积极、稳步、适度发展,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因地制宜、分类指导。通过立法,加强队伍建设,保证养老保险金的安全。以计划生育养老补贴和建立健全农村最低社会保障制度为契机,发展农村的养老保障制度。同时还要积极发挥农村基层组织的作用,建立由基层政府保护的群众互助的非政府社会组织,发挥农村社会养老保障的补充作用。本论文集中对农村养老保障的现状和特点做了阐述,着重介绍了现行的农村社会养老救济制度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包括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农村计划生育养老保险和农村集体退休金制度),并针对目前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所出现的问题,尤其是农村流动人口的养老保障问题提出了一些看法和拙见,也许并不成熟,但希望为健全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障体系贡献一些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