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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在现代经济社会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伴随着信用卡业务的蓬勃发展,信用卡诈骗犯罪也呈现出多发的态势。我国1997年刑法典第196条设立了信用卡诈骗罪,对打击此类犯罪起到了较大的作用,此后相继出台了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但是由于信用卡诈骗罪是一种新型犯罪,各种犯罪手段层出不穷,理论界和司法界对此罪的诸多方面仍存在争议。笔者就信用卡诈骗罪的若干问题进行探讨,并提出完善信用卡诈骗罪的一些立法建议。全文共分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探讨了“信用卡诈骗罪”中“信用卡”的涵义。按照金融法规的规定,银行卡包括信用卡和借记卡,信用卡是与借记卡相并列的概念。而刑法上所指的信用卡涵义则把借记卡包含在内,使用借记卡进行的诈骗犯罪也以信用卡诈骗罪论处。笔者认为该罪中“信用卡”应包含“借记卡”,为了解决刑法与专业领域法规的矛盾,可将此罪名中的“信用卡”更改为“银行卡”。第二部分对信用卡诈骗罪的四种客观行为表现: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使用作废的信用卡、冒用他人的信用卡和恶意透支行为进行了详细论述,对其中容易引起分歧的问题提出自己的浅见。在对犯罪客观方面几个疑难问题的探讨中,笔者的主要观点有:1、关于盗划信用卡行为应定信用卡诈骗罪;2、以诈骗、抢夺、侵占等手段获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行为应定信用卡诈骗罪;3、抢劫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应定为抢劫罪。第三部分对信用卡诈骗罪中是否构成牵连犯的两个问题进行了探讨。“伪造信用卡并使用”和“盗窃信用卡并使用”这两种行为的定性在理论界引起广泛的争议,对其行为如何定罪、是否属于牵连犯等问题众说纷纭,笔者认为前者构成牵连犯,后者不构成牵连犯,伪造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以牵连犯定信用卡诈骗罪或者数罪并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以盗窃罪定罪处罚,对于其行为的定罪量刑要根据不同的案情具体分析。第四部分探讨信用卡诈骗罪的共犯问题,主要分析了以下五种情况下的信用卡诈骗共犯问题:1、特约商户从业人员与持卡人的共同犯罪;2、发卡机构工作人员与持卡人的共同犯罪;3、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并使用行为中的共同犯罪;4、盗窃信用卡并使用行为中的共同犯罪;5、伪造信用卡并使用行为中的共同犯罪。第五部分提出了完善信用卡诈骗罪的一些立法建议,笔者首先回顾了信用卡诈骗罪及相关立法的规制历程,提出在当前信用卡诈骗犯罪的高发及手段多样化的形势下,刑法应适时作出调整,将单位规定为信用卡诈骗罪的主体,同时鉴于恶意透支在诸多方面不同于其他信用卡诈骗行为,可对其单独规定罪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