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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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证券法律责任制度的建构目标,就是要努力实现保障投资者权益与健康发展证券市场的统一。为此,2020年实行的新《证券法》继续加大惩处力度以制止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的发生。然而,相比于其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不断更新完善,《证券法》虽明确规定因操纵证券市场行为受损的投资人可要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当前我国相关规定依旧较为原则,实践中难以适用,众多投资人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应有保障。因此,有必要对操纵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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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证券法律责任制度的建构目标,就是要努力实现保障投资者权益与健康发展证券市场的统一。为此,2020年实行的新《证券法》继续加大惩处力度以制止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的发生。然而,相比于其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不断更新完善,《证券法》虽明确规定因操纵证券市场行为受损的投资人可要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当前我国相关规定依旧较为原则,实践中难以适用,众多投资人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应有保障。因此,有必要对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的民事责任制度适用展开探讨。本文共分为四章:第一章制度概论,从操纵证券市场行为入手,界定其在民事责任范畴属侵权行为,并以此为基础梳理了操纵证券市场民事责任的制度沿革,发现其虽然在保护投资者等方面有着独特价值,但目前却面临着操纵行为频发而相关赔偿案件少、审理细则缺位、理论基础储备不足的实然窘境。第二章现状剖析,通过对当前操纵证券市场案例的归纳分析,梳理法院裁判的逻辑,同时以恒康医疗案中的裁判转变为切入点,发现实践中造成制度适用困境的原因在于操纵侵权行为的认定标准存疑、举证责任分配不合理、民事赔偿缺乏配套措施。第三章理论探析,因操纵市场行为属于证券市场中的特殊侵权行为,应当变通责任认定标准及举证责任规则等,而侵权责任的认定是其民事责任制度适用的核心问题,需对国内外多种理论进行比较,排除不适宜的选择为制度适用扫清障碍。第四章制度适用,以解决当前操纵市场民事责任制度难以落地的现实困境为落脚点,围绕操纵行为的特殊属性,从三个层面提出完善路径:责任认定上,其归责原则和过错认定可基于操纵行为进行类型匹配,因果关系认定可考虑交易与损失两分法,损失计算方案的设计可结合操纵行为致损形态,但操纵市场民事责任的理论和实践都还处于发展之中,不宜贸然立法,因此也需从既有其他机制中寻求救济;司法程序上,应将行政处罚定位为证据而非必要程序,同时通过举证责任倒置、证券集团诉讼的本土化等举措,弥补投资人诉讼能力不足;配套举措的构建上,可以发展律师风险代理机制以配套证券集团诉讼,也可建立暂缓入库规则以保障证券民事赔偿优先,此外,以保护投资者为核心的追缴返还程序也值得关注,多措并举方可推动操纵证券市场行为民事责任制度的落地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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