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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偏行动”是一种为纠正社会歧视和不平等而采取的特别措施,是指政府(主要指立法机构和行政机构)为了弥补与纠正因历史上的歧视给有色人种、女性或其它社会阶层造成的遗害,在规定雇用、录取或交易过程中,决定给这些阶层以特殊优惠。因此,纠偏行动是与自由权利的“平等保护”紧密联系的。“纠偏行动”一词起源于20世纪60年代的民权运动后的美国,最早从肯尼迪总统1961年签署的总统第10925 号行政命令开始。这个行政命令要求公共工程承包商必须为少数族裔提供更多的工作机会,不得有种族、信仰、肤色、祖籍等方面的歧视。约翰逊总统执政期间,联邦政府和国会陆续颁布了一系列包含范围更为广泛的纠偏行动法案,又称为平权法案。从70年代中期起,“纠偏行动”政策的照顾范围又逐渐扩大到残疾人和退伍军人。近年来,纠偏行动在美国成为颇有争议的问题,被认为是一种“逆向歧视”。对此,最高法院的也是意见不一。本文意欲透过“纠偏行动”,观察美国社会如何清理历史上遗留的种族问题和其它歧视问题;政府在平等保护中的角色定位以及法院司法审查在纠偏行动中的纠偏”作用。并以此来思考中国的平等权保护问题,尝试对中国政府在平等保护中的角色进行分析。其中,笔者试图去思考和回答这样的问题:政府是否可以以借口消除歧视,消除贫困来拓宽自己的权力边界?如何去平衡这样两者的关系:对个人权利及自由不可侵犯的强调,同时又认同政府透过财富再分配,减低贫富悬殊,照顾低下阶层利益,实现对社会公正的一种重新分配?政府为平等保护而设立的分类方法哪些是合理的,哪些是不合理的?政府分类方法的注意是什么?是否应该遵循社会正义的界限和标准?政府在实行平等保护,实现社会正义的原则是什么?纠偏行动作为平等保护的特殊措施,在中国是否存在?它存在的原因和方式与美国有什么不同?如何解释其合理性?论文分为六部分。第一部分:澄清纠偏行动、平等保护、歧视等相关概念。第二部分:纵论美国纠偏行动的历史。纠偏行动前历史(The Pre-affirmative Action Ear)包括对13、14修正案的原始动机的分析以及它的相关补救性立法;纠偏行动的出场部分从最初的1957年和1960年的民权法案,到 12250和12259的政府法令,纠偏行动条款在此得到最大范围的拓展。第三部分:美国的平等保护,如何从无为政府到积极政府,政府采取纠偏行动的宪法依据和政治理论依据是什么。第四部分:美国社会对纠偏行动的争辩和反思,政府消解社会不平等带来的悖论——逆向歧视问题,引出对社会公正分配的问题。 <WP=5>第五部分:检讨“巴基案”及法院判决依据。检讨从1978年到1995年期间最高法院试图将对平等保护条款和严格审查标准的一致解释应用于纠偏行动。第六部分:中国平等权保护问题的病理分析和政府在平等保护中的角色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