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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诉讼是民事诉讼案件数量迅速增长的伴生物,主要以“双方恶意串通”提起诉讼的形式来表现。其出现原因复杂多样,当今社会公众的功利心态、当事人处分权造成的漏洞以及部分法律工作者的职业道德缺失无一不在为虚假诉讼的形成推波助澜。由于虚假诉讼导致的错误裁判,使司法的公信力日益遭受质疑,打击和规制虚假诉讼已经成为新时期司法改革的重要任务。其中,检察监督是防治虚假诉讼的主要方式之一。检察机关通过依职权发现与案外人举报获得相应案源,调查核实案件的相关情况后,再向法院提出抗诉或再审检察建议,以此实现规制虚假诉讼的目的。然而不能否认的是,隐藏在虚假诉讼检察监督背后的制度缺失,以及检察机关内、外部环境所存在的症结阻却了监督工作的有效开展。
面对虚假诉讼肆意蔓延的趋势,作为法律监督者的检察机关应义不容辞地对其进行强有力的打击制裁,但监督过程中问题频发严重影响了检察机关的监督效能。“发现难”“查证难”“追责难”是虚假诉讼检察监督实践中长期存在的痼疾,至今未能得到彻底有效的解决。若要从根本上解决以上困境,首要任务则需深挖困境成因。检察机关过去几十年“重刑轻民”、“事后监督”等思想尚未完全转变,对民事监督缺乏相应的预防机制,使检察监督的时效性大打折扣。同时现有案件来源渠道局限性较大,民事自有救济程序与检察监督这一救济方式工作存在一定冲突,调查核实制度设计无法完全满足实务需要,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虚假诉讼检察监督的进程。虚假诉讼的追责主体呈现多元化态势,相应主体之间追责职能的具体发挥存在交叉争议地段,刑民程序未能较好衔接等因素均使虚假诉讼检察监督的效果难以落到实处。
检察机关若想顺利走出困境则必须冲破自身在司法理念、司法制度和司法操作上的束缚。即一方面,革新检察工作理念,摒弃过去“重刑轻民”和“事后监督”的态度;另一方面,完善检察机关监督虚假诉讼的实践操作和制度保障。完备的虚假诉讼检察监督体系应当有效开展事前、事中等监督工作,构建虚假诉讼检察监督预防机制;畅通案件线索发现渠道,找寻民事自有救济方式与检察监督的平衡点,细化调查核实权限,健全相应的案件受理与调查机制;分别从民事程序、刑事程序、刑民衔接程序确立检察机关责任规制引导机制。只有通过以上措施加强监督实效,才能最终实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与司法秩序的目标。
面对虚假诉讼肆意蔓延的趋势,作为法律监督者的检察机关应义不容辞地对其进行强有力的打击制裁,但监督过程中问题频发严重影响了检察机关的监督效能。“发现难”“查证难”“追责难”是虚假诉讼检察监督实践中长期存在的痼疾,至今未能得到彻底有效的解决。若要从根本上解决以上困境,首要任务则需深挖困境成因。检察机关过去几十年“重刑轻民”、“事后监督”等思想尚未完全转变,对民事监督缺乏相应的预防机制,使检察监督的时效性大打折扣。同时现有案件来源渠道局限性较大,民事自有救济程序与检察监督这一救济方式工作存在一定冲突,调查核实制度设计无法完全满足实务需要,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虚假诉讼检察监督的进程。虚假诉讼的追责主体呈现多元化态势,相应主体之间追责职能的具体发挥存在交叉争议地段,刑民程序未能较好衔接等因素均使虚假诉讼检察监督的效果难以落到实处。
检察机关若想顺利走出困境则必须冲破自身在司法理念、司法制度和司法操作上的束缚。即一方面,革新检察工作理念,摒弃过去“重刑轻民”和“事后监督”的态度;另一方面,完善检察机关监督虚假诉讼的实践操作和制度保障。完备的虚假诉讼检察监督体系应当有效开展事前、事中等监督工作,构建虚假诉讼检察监督预防机制;畅通案件线索发现渠道,找寻民事自有救济方式与检察监督的平衡点,细化调查核实权限,健全相应的案件受理与调查机制;分别从民事程序、刑事程序、刑民衔接程序确立检察机关责任规制引导机制。只有通过以上措施加强监督实效,才能最终实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与司法秩序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