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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案件中涉税问题普遍存在,但目前我国《税收征管法》、《企业破产法》对有关规定的缺失和两部法律之间的理念冲突,实践中税务机关和人民法院对待破产涉税问题也具有不同的处理态度,使得破产涉税问题愈发突出,其中关于税收滞纳金在破产清偿中的顺位问题也逐渐引起学者们的关注。税收滞纳金作为我国税收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关系到国家税收来源,也涉及到破产程序中税收债权人的受偿利益,唯有准确地把握滞纳金在破产清偿中的顺位,才能更为准确地对破产责任财产进行分配,推动破产清算程序的进程。本文主要可分为以下五个部分:第一章主要介绍了利益平衡原则,阐释其概念和内涵,利益平衡原则能够调节不同利益间的冲突,利益冲突总是普遍存在的,其对抗性即便会因较高层级的整体受到压制,却仍会呈现出不稳定状态,但利益冲突可以协调和缓和,如法律本身就是利益平衡的最好体现。但是法律规则和法律解释并不能解决所有的利益冲突问题,此时利益平衡原则,具有较强的指导性和较大的覆盖性,能够为利益冲突提供有效途径,尤其在破产程序中,集合了诸多的冲突利益,能够为破产程序中债权清偿顺序的安排提供思路。第二章主要介绍关于税收滞纳金性质的各类学说,虽然每一学说对税收滞纳金的认定都有合理性,但又存在明显的漏洞又或是不能涵盖滞纳金的全部属性。基于对上述各项学说的分析、梳理,结合我国税收征管法有关税收滞纳金的相关规定,得出本文的观点即税收滞纳金应当是损害赔偿兼执行罚的附带税收属性。第三章主要介绍了破产清偿顺位的概念、其他国家关于清偿顺位的规定和我国现行法律就此规定的不足。本部分重点介绍了国外关于税收滞纳金的清偿顺位规定,表明世界各国已将逐渐认识到保证税收优先权的优势并不明显,取消税收优先获得清偿的地位对国家税收利益、税收安全并不会产生剧烈影响,反而有利于保证普通债权人利益,使他们尽快从投资失败、交易失利中走出来,投入新的经济交易活动。之后对于再介绍我国关于清偿顺位的相关规定,从立法规定、司法解释、行政解释中认识到本国法律对此规定的不足和由此产生的弊端。第四章作为本文的重点章节,先通过对税收滞纳金实质意义和形式意义上的分析,肯定了税收滞纳金属于破产债权,再根据前文对税收滞纳金性质分析,将税收滞纳金划分为损害赔偿部分和执行罚部分,损害赔偿部分适用民法中的填平原则,至少为利息上的损害,同税款本金一致,可以优先获得清偿;而执行罚部分再以破产受理的时间为界限,可以划分为破产受理前形成的税收滞纳金和破产受理后形成的税收滞纳金,前一部分的执行罚同普通债权获得清偿,后一部分的税收滞纳金则列为劣后债权,并对一个破产案例进行分析。第五章是在前文分析的基础上提出完善意见。首先处理破产程序中的涉税问题必须坚持利益平衡原则,破产清偿作为最后救济债权人的方式,需要将各类债权人的诉求加以考虑;其次,我国税收征管法应当以法条形式对滞纳金的性质加以明文规定,如将其明确为损害赔偿兼执行罚性质的附带税收从立法上消除关于其性质的争议;企业破产法对于税收征管法中对滞纳金的性质划分应当通过法条或司法解释予以回应,将税收滞纳金中的损害赔偿部分享有优先权,而破产受理前形成的执行罚部分则归为普通债权,破产受理后形成的税收滞纳金列为劣后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