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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作为民商事活动中的维护交易安全、保障债权入合法利益的重要环节,适用广泛,涉及各类领域、形式各样,但长期以来缺乏明文规定,对其性质认定不清,对进入纠纷的保证金性质及效力范围始终未能形成统一的定性,阻碍了保证金本应具备的促进商品流通、维护交易安全的作用,研究保证金的性质,有助于保障市场诚信运作的积极功能,同时保障主债权实现、减少债权损失的消极功能,也有利于我国保证金制度的健康发展及有效运行。本文认为保证金是一种有别于担保法五种常规担保的独立担保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