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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民事权利是我国物权法上一种重要的民事权利,其权利类型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不断增加,为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发挥物的效用,必须对集体土地民事权利的种类加以规范,构建起完整的集体土地权利体系。本文以我国现行法律及《物权法》(草案)为视角,对我国集体土地权利的类型及其结构体系进行了分析、研究,以期规范我国的集体土地权利种类,建立起完善的集体土地权利体系。本文从土地民事法律关系开始进行论述,分析了我国集体土地所有权及所有权存在的缺陷,着重阐述了我国现行法上我国集体土地用益物权的种类,分析了各种用益物权的法律性质及其内容,对于现行法上的集体土地用益物权结构体系进行了剖析,参照大陆法系土地民事权利的结构体系,提出我国物权法上集体土地用益物权应设立的权利类型及其体系的应然结构。对我国其他法律没有规定,《物权法》(草案)中新规定的地役权着重进行了分析。这是该法第一次将地役权予以法律规定。对于该法中未规定的集体土地用益物权的种类即集体土地空间权,提出了立法建议,以便完善我国集体土地用物权法律制度。该法对用益物权优先权的规定,体现了物权法的发展趋势。在对我国集体土地权利类型及其结构体系分析研究的基础上,提出了对集体土地权利种类的完善建议,建议明确规定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为合作社法人制度,明确规定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归属,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规制,改用地上权的概念代替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概念,明确规定空间权的用益物权种类,增设农村宅基地的处分权能。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集体土地民事权利的类型不断出现,特别是在集体土地所有权基础上产生的土地用益物权已处于土地权利的核心地位,为保护我国有限的土地资源,实现物的使用价值,必须以法律的形式予以规制,规定各项集体土地权利种类,构建合理的集体土地权利结构体系,这是本文写作的初衷和意图。我期望本文所提出的一些或结论能够为我国集体土地民事权利及其结构体系的完善有所裨益。由于我国集体土地权利类型的复杂性,对于有些土地权利种类,有待加以研究,以便完善我国的土地权利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