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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对医务人员离职竞业限制法律问题进行了研究。长期以来,劳动者离职竞业限制问题都是法学研究的一个热点。《劳动合同法》第23条第二款对此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但只是框架性的指引,没有涉及具体行业。医务人员是否适用离职竞业限制,在学界和司法实务上有不同的观点。有关医疗行业是否适用以及如何适用竞业限制制度的思考和分析,应当基于对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和患者三方关系的理性分析和利益平衡而展开。在医疗行业,尤其是民营医院必然存在商业秘密,除此之外,医疗机构的商誉、特殊培训、客户关系等依靠自身辛勤经营和管理而获得的利益,也应属于可保护利益。医务人员的离职则可能会使这些利益受到损害。为了保护医疗机构的商业秘密等利益以及平衡医疗机构与医务人员双方的利益,医疗行业仍应适用离职竞业限制制度。但医疗行业有一个特殊主体----患者。患者在就医过程中享有择医自主权、生命健康权等权利,并且医患之间有不同于商业上的信赖、亲密的关系,在适用竞业限制时如果不考虑患者的权利和医患关系,则可能会给患者生命健康带来危险。因此,在医疗行业适用竞业限制,应综合考虑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和患者三方利益,根据不同情况,有限度的对不同主体进行不同程度的权利限制,才是合理的离职竞业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