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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事代理是国际经济发展的产物,在国际经济交往中起着重要的作用。由于国际商事代理具有不同于传统代理的特殊性,导致许多国际商事代理纠纷的发生。虽然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代理概念和代理理论基础差异较大,调整国际商事代理法律关系的法律制度存在不少分歧,但从代理法律制度的目的和功能性出发,两大法系正趋于融合。国际商事代理法律制度在此基础上呈现出统一化的必然趋势。我国的外贸代理法律制度存在着重大缺陷,虽然《合同法》借鉴英美法系的规则为其提供了一些解决方法,但其最根本的解决方法是兼采两大法系之长,在民事基本法中重新确立代理的概念和理论基础,才能使我国外贸代理法律制度顺应国际商事代理法的发展趋势。 本文主要采取比较研究的方法,结合国际货物销售代理(国际商事代理的普遍形式)的发展实践,比较大陆法系、英美法体系以及中国法的代理法律制度,分析评价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制订的《国际货物销售代理公约》、欧共体理事会制订的《关于协调成员国间有关独立商事代理人法律的指令》、欧洲合同法委员会制订的《欧洲合同法原则》第三章以及国际商会拟定的《国际贸易代理合同范本》,以展望国际代理统一法的发展趋势。 本文由前言、主文、结论三部分组成。主文包括四章。第一章阐述国际商事代理的内涵及其法律关系。本章比较分析了各国法律对代理的定义,结合《国际货物销售代理公约》的规定,对国际商事代理的内涵和外延做出界定。在此基础上,概括两大法系关于国际商事代理关系产生和终止的原因,认为本人授权作为国际商事代理的产生原因,较符合国际商事代理关系稳定性、确定性的需要,而国际商事代理的终止原因,一般包括了双方协议、一方法律行为和法律规定等原因。本章阐明了两大法系在代理概念和理论基础上的分歧,为下文的比较分析作好铺垫。 第二章对作为国际商事代理法律制度调整对象的国际商事代理法律关系进行辨析。包括国际商事代理的本人与代理人关系;本人、代理人与第三人关系;承担特别责任的代理人与第三人关系;无权代理中当事人的关系。首 ( 国际商事代理法律制度研究先论述本人与代理人关系的几个问题,一是是否允许代理人转委托,认为国际商事代理原则上不得进行转委托,如果出现这种情形,可采纳英美法系的合同关系标准来认定本人、原代理人和再代理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二是在几种特殊情况下本人应否向代理人支付佣金。其次,比较分析两大法系、中国法律以及《国际货物销售代理公约》的认定国际商事代理法律后果归属的标准,认为英美法系的标准更为符合国际商事代理实践的需要。再次,阐述因法律、贸易惯例和当事人协议而产生的承担特别责任的代理人与第三人关系。最后,阐明无权代理中当事人的关系。将无权代理分为发生本人责任之无权代理(表见代理)与本人责任待定之无权代理(狭义的无权代理),分别论述相应的法律后果。结论是,各国代理法律制度相关规定的目的都是为了解决无权代理所导致的法律效力不确定的问题,以及保护善意无过失的第三人的利益。 第三章阐述国际商事代理统一实体法的发展。简单评述《代理统一法公约》、《代理合同统一法公约》、《国际货物销售代理公约》、欧共体《关于协调成员国间有关独立商事代理人法律的指令》以及《欧洲合同法原则》,展望山此呈现的国际商事代理统一实体法的发展趋势,认为国际商事代理统一法的形成是必然的,并将作为国际贸易法典的组成部分。 第四章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探讨我国外贸代理法律制度的发展与完善。首先分析我国外贸代理的现状及缺陷。其次,论述《合同法》对外贸代理制的积极影响及其局限性。最后提出完善我国外贸代理法律制度的对策,即制订民法典,借鉴国际代理统一法,对传统的大陆法系的代理概念进行扩张;考虑加入《国际货物销售代理公约》;拟订《外贸代理合同范本》。最终的目的是使我国的外贸代理法律制度能够符合我国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顺应国际代理统一法的发展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