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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罚金刑的适用率虽逐步提升,但其在制度建设方面还存在不少问题,学界与实务界要求改革的呼声也很高,本文以罚金刑制度为研究对象,梳理其在刑罚体系中的地位、范围、方式、数额、裁量依据、执行效果等环节存在的问题,进而提出完善建议,以期能够为罚金刑制度建设尽一名刑事法官微薄之力。本文共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介绍罚金刑的概念、特征、功能,正确认识理解这些问题,是研究罚金刑制度的前提。比如在罚金刑的诸多功能中,笔者认为首要功能是惩罚,而不是威慑,这就决定了在第三章的完善建议中,笔者坚持认为要在轻罪中普遍配置罚金刑,以实现罚金刑抗制轻罪的作用,同时减少主要体现威慑作用的并科适用方式。第二部分是我国罚金刑制度现状,包括罚金刑处于附加刑地位,该地位影响其价值发挥及适用效果;适用范围方面,在轻罪和过失犯罪中适用比例较低,导致其抗制轻罪和过失犯罪的作用发挥得不明显;适用方式方面,并科罚金制占据较大比重,罚金刑更多地以主刑生命刑或自由刑的附属品出现;适用数额方面,无限额罚金制占据较高比例,这不仅与罪刑法定原则有一定冲突,而且由于裁判随意性较强,也有违公平原则;裁量依据方面,现行刑法规定未考虑到犯罪人的客观经济条件,很难实现个性化量刑;执行效果方面,由于执行主体不明确。执行程序不规范,我国罚金刑执行到位率很低。第三部分是我国罚金刑制度之完善。我们应该树立符合世界刑罚发展趋势的刑罚理念与价值取向,从理性的、超然的角度看待犯罪行为这一客观社会现象,摒弃刑罚万能理念。法律地位方面,建议将罚金刑上升为主刑;适用范围方面,提高罚金刑在轻罪中的适用比例,并且对过失犯罪均配置罚金刑,国家节省了监管成本,服刑人之间避免了交叉感染,这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体现了以人为本的治国理念,也是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的客观要求;适用方式方面,废除复合罚金制,复合罚金刑看似灵活,实则操作选择性很小,没有保留必要。要减少并科罚金制,并科虽然在扩大罚金刑适用范围方面,曾发挥过积极作用,但也导致罚金刑成为判决的必选项,即便犯罪人根本无力缴纳罚金,法官也只能判决并科罚金。要对法定刑有期徒刑三年以下的自由刑配置选科罚金刑,实现轻罪轻罚的目的。适用数额方面,一方面要废除无限额罚金制,无限额罚金制有违罪刑法定原则,与时代精神不符。另一方面可以尝试引入日额罚金制,罚金刑的判处不仅会更贴合犯罪行为的可谴责程度,实际执行到位率也定会有很大提升。裁量依据方面,法官作出罚金刑数额认定时,充分考虑犯罪人的财产状况,使得罚金刑的强度在犯罪人能承受的强度之内。执行效果方面,设置罚金刑缓刑,使得刑罚体系更为丰富,加强执行机制建设,赋予监察委员会监督罚金刑执行的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