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研究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laopengtou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交通肇事后逃逸导致被害人死亡,是很复杂的一种现象。在现行的立法中,“因逃逸致人死亡”是交通肇事罪的特别情节加重犯,它是一种过失犯罪,不可能是故意犯罪。 本文分为四部分,大约字。第一部分是我国刑事立法对交通肇事后逃逸导致被害人死亡的规定及理论界对此的各种观点。逃逸只是表象,其实质是不履行救助义务。死亡的原因名为“逃逸”,实为不履行救助行为。 在第二部分中,本文根据我国刑法理论关于犯罪构成的通说,从犯罪客体、犯罪客观要件、犯罪主体、犯罪主观要件四个方面对“因逃逸致人死亡”进行了较为细致地研究。1,犯罪客体是被害人的生命权,而交通肇事罪的客体是公共交通安全,两者并不一致。2,犯罪客观要件。a,交通肇事使人受伤是前提条件,而不是现行立法所要求的重伤,只要能引起作为义务即可。b,要求有逃逸行为和死亡结果及其两者的因果关系,逃逸的实质是不救助,逃逸致人死亡就是不作为致人死亡。3,犯罪主体。只要求一般主体,不要求行为人的先前的交通肇事行为构成犯罪。4,犯罪主观要件。只能是过失,不可能是故意,但是不作为犯的主观心理有其特殊性。 在第三部分中,本文论述了“因逃逸致人死亡”与故意杀人罪的辨析。交通肇事后逃逸致人死亡可能涉及到不作为杀人,构成杀人罪。等值性理论是为了限制不作为构成故意杀人罪的范围。依据这种理论,构成故意杀人罪要求不救助与积极的故意杀人行为具有等值性,即同等的危险性。至于“因逃逸致人死亡”,行为人的不救助不具有故意杀人的等值性,即没有达到故意杀人的危险性。另外,两者的主观心理也不相同,前者是故意,后者是过失。 第四部分是关于逃逸行为的独立定罪的论述。现阶段我国的交通肇事逃逸形势非常的严峻,人们要求严惩的呼声越来越高。严惩交通肇事逃逸并不意味着只是提高法定刑,也可以在罪名设置的合理性作文章。逃逸具有较单纯的交通肇事更为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具有独立的行为性。现行立法把逃逸规定为交通肇事罪的情节加重犯具有不可克服的缺陷。单独定罪处罚既有利于遏制这一行为,也符合刑法理论。笔者的立法设想是单独规定“交通肇事逃逸罪”,是故意犯罪,“逃逸致人死亡”是结果情节加重犯。
其他文献
<正>人民警察核心价值观能够筑牢广大民警共同的理想信念和思想道德基础,铸造忠诚警魂、塑造优良警风,形成团结奋斗的精神力量,进一步激发广大民警的集体荣誉感和职业责任感,
排污权交易作为一个“泊来”的环境经济政策,其优越性已为西方经济发达国家所证实,但能否在我国实施一直成为理论界争论的焦点。本文首先对排污权的概念、特征,理论源流,排污
中国是一个拥有悠久历史的东方古国,五千年的历史孕育了其丰富灿烂的旅游资源及文化,吸引着全世界的目光。旅游文本材料作为一种对外宣传推介工具,向世界介绍中国的壮丽河山
尽管基金对大多数人来说只是近几年出现的一个新的名词而已,但是基金并不是一个全新的事物,国外基金的发展已有近百年的历史。今天基金作为金融市场上的重要机构投资者,对稳
不孕是世界性共同关注的常见疑难病症。女性不孕并不是一个独立的疾病,而是许多妇产科疾病的一种后遗症或结局。免疫性不孕作为不孕症中的一种,近年来逐渐被人们所认识,约占
目前国内对中世纪向近代转型时期西欧市民的探险旅游进行专门研究的不多,有鉴于此,本文主要从三方面(原因、特征、影响)对此进行初步的探讨。除引言和结语外,本文主要分为三
<正> 我们在整理四川、湖北两省标本时,发现觿螺科的三个新种,今记述于下。模式标本存于中国科学院动物研究所。
期刊
台湾当代散文家简媜在其20多年的散文创作中,随着自己生命历程的增长,尝试以不同的方式建构一座属于自己的散文“星系”。纵观简媜散文,对女性生命状态的思索,散文创作中所呈
学习者对于大学英语课程的课文学习存在困惑和懈怠。本文从Bialystok提出的隐性语言知识和Krashen的输入假说角度入手,论述传统的课文背诵能使课文的教学效果得到充分发挥,提
全国第一次地理国情普查的帷幕拉开,标志着我国测绘地理信息部门从提供基本地图向提供地理空间情报的转型升级。本文对地理科学服务现实生活的不同层次进行了分析,表明地理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