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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企业的破产逃债行为普遍存在,而法律对这种破坏市场经济的不法行为的规定则是十分薄弱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本身存在问题,也无法解决这种现象,因此无法很好地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新的破产法草案对于撤销权制度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但在具体的实务中可操作性不强。虽然学者对破产撤销权制度也进行了不少探讨,但是对于其中存在的具体问题仍然有争议。本文在介绍已有理论成果和立法规定的同时,笔者也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和建议,希望能够对破产撤销权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有所帮助。全文共分为三部分:
第一部分,破产撤销权制度概述。破产法中的撤销权是从民法撤销权延伸而来的,是破产法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一直是破产法的目标,而撤销权就是实现这一目标的手段之一。该部分不仅对破产撤销权的沿革、意义、概念和性质进行介绍,也对撤销权的构成以及范围进行讨论,以便大家有进一步的认识。最后笔者将对撤销权制度和无效行为制度进行比较研究,立法上对二者的规定较为模糊,学者们也争议颇多,因此有必要在理论上加以明确。
第二部分,破产撤销权的行使与效力。这一部分将会讨论撤销权的行使方式和行使效力以及权利行使的主体。笔者针对不同的学说,提出了自己的见解,以解决实务操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三部分,破产撤销权制度的相关立法研究。通过前面的分析讨论,现行破产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存在立法缺陷,无法有针对性地解决现在多样的破产逃债行为。破产撤销权制度由于其自身所具有的制度合理性,因此有必要在立法中明确规定。新破产法草案较现行破产法的规定相比有一定的进步,但仍需改进,笔者在此提出自己的修改意见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