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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时效,指一定事实状态在法定期间持续存在,从而产生与该事实状态相适应的 法律效果的法律制度。<1>取得时效起源于罗马法,与消灭时效共同构成了传统大陆法上的 时效制度。由于受前苏联民法理论和立法的影响,在我国民法理论和立法上,取得时效 一直处于被否定的地位。直到九十年代,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物权法理 论研究的深入,越来越多的学者遂转变立场,主张建立完整的取得时效制度。由学者主 持拟定的物权法草案建议稿和2002年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对此也作 了明确规定,但这些草案在具体的制度设计上还有较大差异,一些争议问题也还有待厘 清,如何基于我国具体情况,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取得时效制度,仍是一个值得探讨的 问题。本文主要采用历史分析和比较分析的方法,对取得时效的历史发展、立法定位、 构成要件、法律效果、适用范围及其与诉讼时效的关系问题作了详尽的探讨,并对民法 草案的相关规定作了评析。
全文除引言和结语外,共分六部分:
第一部分取得时效制度概述。该部分分析了取得时效制度在罗马法上的起源,及后世各国民法典对取得时效的继受和发展,并对取得时效制度在我国的理论纷争作了简要介绍。
第二部分取得时效的立法定位。取得时效是罗马法上的一项古老的制度,在私法的各项制度处于初创时期,各项法律制度尚不健全的时代,取得时效有着广泛的适用空间.然而,在私法制度日臻完善的今天,在动产的善意取得制度和不动产登记制度普遍确立的时代,取得时效制度究竟还有多大的生存空间?该部分对此作了分析,结论为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和不动产登记制度不能完全取代取得时效制度,取得时效仍有其独立的生存空间。
第三部分取得时效的构成要件和法律后果。该部分是本文的核心内容之一,该部分在分析两个物权法学者建议稿,借鉴现代各国成功立法经验的基础上,试图构建出适合我国国情的取得时效的构成要件)——占有和一定期间之经过。本部分主要分析了取得时效制度中占有的性质界定、占有是否须为善意、期间之长短设计、期间完成之障碍等等具体问题。最后,对取得时效完成引起的物权法和债权法上的效果及时效利益的主张与参见粱慧星《民法总论》(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237页。抛弃作了精细阐释。第四部分取得时效的适用范围。该部分也是本文的核心内容之一,分析的目的在于界定取得时效制度在我国存在的制度空间。取得时效作为财产权取得方式之一种,首先适用于所有权,包括动产所有权和不动产所有权;进而具体分析了取得时效制度对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和知识产权适用的可能性,结论为取得时效主要适用于用益物权,在担保物权和知识产权中并无适用余地;该部分最后分析了取得时效适用的例外情形。
第五部分取得时效与诉讼时效的关系及时效立法模式。从理论上而言,在民法中构筑一个由诉讼时效和取得时效组成的完整的时效制度具有重要意义,但是两种时效的并存,特别是适用于同一种权利时,必然导致某种冲突以及如何协调这种冲突的问题。本部分分别就诉讼时效届满而取得时效尚未届满、取得时效届满而诉讼时效尚未届满情形下的冲突作了分析,并提出了解决方案。进而对立法例上存在的统一并存制、分立并存制和单一诉讼时效制三种时效立法模式作了介绍,并从两种时效的适用范围、民法典总则的功能界定和诉讼时效的效力选择三个角度,分析论证了分立并存制是民法时效制度的最佳立法模式。
第六部分对民法草案和物权法草案相关规定的评析和立法建议。2002年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第一次在立法上确立了取得时效制度,堪称我国民事立法史上的重大进步,但该草案在时效制度的立法模式、取得时效的具体制度设计,特别是与诉讼时效的关系方面仍有商榷余地,并且在立法技术上也较为粗糙,对一些重要制度未作规定,该部分在吸收借鉴物权法学者建议稿的基础上,对草案作了评析,并提出了具体的立法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