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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是仲裁制度的基石。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即合意体现为当事人之间签订的仲裁协议。传统仲裁理论一般认为仲裁协议的法律性质是商事契约,因而仲裁协议的效力应该适用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来确定。根据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和合同相对性原则,仲裁协议只能约束签署协议的各方当事人。但是,随着社会经济和法律环境的变化发展,合同相对性原则在实践中不断被突破,并发展出一系列例外情形。在这些例外情况中,合同中的仲裁条款能否像主合同一样突破相对性的限制,扩展到与相关争议有联系的未签字方?有关仲裁国际公约和国内法对此是否有明确规定?如果没有明确规定,法院和仲裁机构在实践中适用何种理论来解决仲裁协议效力的扩张问题?我国立法和司法对仲裁协议效力扩张问题又持什么样的态度?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本文从比较法的角度对各国立法和司法实践进行考察和分析,力图从理论上比较系统、全面地阐述仲裁协议效力的扩张问题,包括决定仲裁协议效力扩张的主体、适用的法律以及理论依据等。最后,对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的现状进行归纳分析,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提出个人的观点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