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代驾行业近年来正逐步走进人们的生活,而在加载了互联网技术后,更是引起了一场行业变革。网络代驾的出现,弥补了传统代驾覆盖面积小,司机资源少的缺点,为人们提供了更为便捷、低价的代驾服务。网络代驾行业虽然火爆,但是却面临相关法律法规缺失、行业管理混乱的尴尬局面。随着代驾交通事故数量的增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问题亟待确定。鉴此,本文展开了对网络代驾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探讨,全文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是网络代驾交通事故责任概述。网络代驾利用网络平台,采用线上服务线下化的新型服务模式。在服务中发生交通事故时,由于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分离,并且涉及了车主、代驾司机、平台运营商多方主体,所以其损害赔偿责任在责任主体认定、责任承担分配等方面存在特殊性。第二部分是网络代驾中的法律关系性质分析。网络代驾服务关系的性质界定关乎事故责任主体的认定与赔偿责任的具体承担。代驾司机与平台运营商作为代驾服务一方,为线上预约的车主提供代驾服务,由于代驾服务方地位独立并且强调完成安全送达的工作成果,所以将车主与代驾服务方关系定义为承揽;而在代驾服务方内部,平台运营商在对司机的选任、考核、管理、监督中存在相当的控制力,并且对于议价权有着绝对决定权,所以将代驾方内部两者间的关系参考雇佣关系较为合适。第三部分是网络代驾交通事故中的责任主体认定。基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基础理论,比较法上制定的交通事故责任主体认定标准主要以德国保有人标准、日本二元论标准为代表,我国在相关立法与司法实践中采纳的是后者。运用一般性责任认定标准结合网络代驾的法律关系性质,可以认定网络代驾交通事故归于代驾车辆一方责任时,责任主体应当认定为代驾人。第四部分是网络代驾交通事故责任的具体承担。事故责任归于代驾车辆一方的情形时,保险公司应首先在其承保范围内予以赔偿,赔偿后不能够对代驾人行使追偿权;车主在存在过错情形时,应当承担其份额内的按份责任;平台运营商在代驾司机存在一般性过错的情况下,需要承担替代责任并且不能够享有追偿权,而在代驾司机存在故意、重大过失时,则承担连带责任,享有赔偿后的追偿权利。第五部分是对网络代驾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制度完善的建议。结合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认定基础理论以及我国的立法现状,应当尽快以专门立法或司法解释的方式确定界定网络代驾相关主体间的法律关系性质、明确责任主体与赔偿责任承担分配,同时推行代驾责任保险制度,建立救济金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