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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房地产业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群众对生活品质的更高追求,房屋已经成为人们生活的重心以及大部分家庭最重要的财产。与此同时,高昂的房价和社会众多关于房屋质量的负面新闻报道,使得购房人对商品房质量的关注达到了一个前所未有的高度。由于商品房的质量直接关系到人身及财产安全,因此商品房的质量及其责任也日益成为人们所关注的焦点问题,房屋质量引发的纠纷也与日俱增。但是近年来国家政策的宏观调控以及市场购买力的削弱使房地产市场陷入低迷,打破了房地产开发企业只赚不赔的大局面,一些房地产开发企业处在破产的边缘摇摇欲坠,甚至有些房地产开发企业已经破产注销。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破产注销会带来种种遗留问题:其一是对于一些尚未过户甚至未交付的商品房,其所有权并不属于购房人,这些房屋将被列入该企业破产清算财产之中;其二是因质量瑕疵甚至质量缺陷所产生的责任承担主体归责问题。例如关于房屋的结构方面,相关法律规定地基基础工程与主体结构一般设计使用期限至少为50年,若在这期间出现质量问题,应属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责任,一旦该企业破产注销,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则会出现责任承担主体不明甚至缺失的问题,在现实生活中这类问题往往层出不穷。针对以上出现的问题,文章旨在提出一些较为完善的解决机制,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破产背景下如何保障购房人的合法权益而提出的一些解决措施,全文核心内容总共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引出房地产开发企业破产之后对购房人合法权益存在的不利影响并根据商品房作为不动产的法律属性将购房人群体分为已过户和未过户两部分;第二部分主要探讨房地产开发企业破产之时,商品房尚未过户购房人的权益保障机制并进一步将未过户购房人分为已经交付和尚未交付两部分,分别提出不同的解决措施;第三部分主要针对已经过户的购房人群体,在充分借鉴国外的先进制度和国内的实践经验上提出一些保障措施。希望通过文章为司法实践提供依据,以便确定商品房质量问题的责任承担主体并且保障购房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