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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间经济发展和社会福利水平差距日益扩大,成为制约我国经济发展的新因素。如何协调区域发展,实现基本公共产品和服务均等化,构建全面小康的和谐社会,是我国目前亟需解决的问题。传统的西方经济学理论认为,市场失灵需要政府介入来进行宏观调控,财政政策便是常用的宏观调控政策之一,而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又是财政政策的重要内容。通过财政资金在各级政府间的重新分配,上级政府可以有效调控下级政府的财政能力,缩小政府公共服务的差距,进而缓解区域差距矛盾。我国现行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对于地区经济协同发展产生了一些成效,但也存在诸多不完善之处,急需改革和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在国外已有160多年历史,形成了完整的理论体系,我国部分学者考察了发达国家财政转移支付的具体做法,得出了一些共性特征,并结合我国具体实践提出了一些完善思路。还有一部分学者从实证角度考核我国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绩效,阐述了一些改进对策。但是,这些研究缺乏系统性,综合研究区域协调发展和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文献也较少,因此,综合探讨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对区域协调发展的作用机制具有重大意义。由于各国具体国情不同,各国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内容、方式、数额等有较大差别。从世界各国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情况来看,比较成熟的有美国的专项拨款模式(补助金模式)、日本的税收返还模式(国家让与税)和德国的财政均等化模式。通过比较分析可以知道,各级政府财权和事权的明确划分是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基础。在具体实施过程中,要用制度来规范执行,并以法律来严格保证。此外,还要根据具体国情灵活进行制度调整。因此,在完善我国财政转移支付制度过程中,我们必须首先明确划分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事权和财权范围,采取规范化、制度化、法律化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并把财政资金重心转向基础设施和文化教育。我国现行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是在1994年分税制改革的基础上形成的,呈现出以下特点:转移支付力度和数额逐步加大,且转移支付增加趋势明显,转移支付形式多样,划分依据不统一,转移支付资金在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的转移居有双向性。对口支援体现出横向转移支付的特点,但并不规范和统一。经过十几年的发展,财政转移支付的乘数效应逐渐发挥,一定程度上调节了地区财力差距,保证了地方各级政府正常履行职能的需要,促进了地区间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有利于缩小东中西部地区原有的经济差距。但是,从根本上说,现行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是在不触动地方既得利益情况下实施的,这样就把原体制中存在的非均衡状况带入了新机制,使得新的财政机制不但未能从根本上解决历史上长期形成的地区间财力分配不均和公共服务水平差距悬殊的问题,反而使这种差距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这两种看似自相矛盾的结论,是由于我国转移支付制度目标定位不准、各级政府职责范围模糊、转移支付结构不合理、支付标准不规范、缺乏法律制度的保障等原因造成的。广西享有西部大开发和民族地区的优惠政策,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建立一定程度上也增加了中央政府对广西的转移支付额。因此,选取广西为区域样本进行个案分析,全面考核和评价转移支付制度具有典型意义。近些年的统计数据表明,广西财政支出50%以上来自于中央的转移支付;地区生产总值的增长中,85%来自于财政转移支付的贡献;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提高的41.23%源于国家的转移支付;农村居民收入提高的37.54%也是由于转移支付的作用。但是,广西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是全国平均收入水平的84.98%,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只是全国平均收入水平的76.65%。基于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财政转移支付提高居民收入水平的考虑,中央有加大对广西纵向转移支付的趋势。同时,从1981年开始,江苏、广东先后与广西建立合作关系,对口支援广西,帮助其经济发展,缩小广西与沿海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差距。然而,随着市场经济的完善,资源向收益较大的地区集中,地方政府之间这种横向支援关系也逐渐出现新问题:协作积极性有所下降,项目协约率和实施率降低,对地区经济和谐发展作用不明显。要实现地区基本公共服务水平均等化,促进地区经济协同发展,必须重新设计和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现阶段,应主要从以下四个方面入手:一是明确财政转移支付的目标,即弥补地方财政经常性收支缺口,确保公共服务的最低标准,缓解地区间的非均衡发展,体现国家政策导向,推进经济协调发展。在此目标定位下,构建纵横相结合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二是完善纵向转移支付制度,明确划分各级政府之间的事权,优化转移支付的结构,规范转移支付方式,加大一般性转移支付力度并合理确定其规模,清理整顿专项转移支付。三是从资金结构、运作方式、计算方法等方面构建横向转移支付制度。四是加快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法规建设,尽快出台《政府间转移支付法》,为转移支付的顺利实施提供法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