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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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是一种国内外都十分重视的恶性犯罪,如果不及时加以惩戒,会造成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严重破坏社会的平稳秩序。我国早期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危害未能投入足够的重视,早期的理解也各不相同,事实上现在也依旧在诸多问题上存在争议。在法律规范方面,我国1997年才第一次在《刑法》中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概念和特征进行了初步的设立。为了便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界定,规定了行为特征、经济特征、组织特征和危害性特征四个特征来对概念具体给予限定,我国随后也颁布了一些相关的立法、法律解释以及各类文件等等,进一步丰富了与黑社会性质组织有关的法律规范。但是,在立法层面,《刑法》在认定其概念和特征上存在不清晰的地方,实践中,在界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具体案件中依旧有认定难、裁判难、执法难等难点,同时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专项运动式”的打击方式,易存在降低标准的情形。因此,全国人大应当在立法上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概念的明晰予以更为精准的表述,形成更为明确的规范,司法实践中宜继续加以总结实践中的具体案件,通过具体案件中法律适用和实践处理的总结,进一步完善对于界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相关法律规范。文章从三个部分对此问题进行了具体论述。第一章为概述部分,主要内容包括概念的提出和发展,对黑社会性质组织四个特征的具体分析及四个特征在实践中的具体适用,黑社会性质组织同一般犯罪集团以及恶势力相比具备哪些联系和差别。第二章讨论了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界定中都有何种难以处理的点。在立法上由于现有法律规范的缺失导致概念的界定较为模糊以及对特征的描述上较为宽泛;在实务中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形式该如何判断上陷入了困境,对经济来源的证明困难,对危害行为的界定困难以及在审理裁判的过程中确定证据较为困难等问题。第三章探究了与黑社会性质组织有关的一些具体问题的完善方法,同样从立法和司法两个层面进行阐述。在立法上要完善现有规范,明确界定概念以及使特征的规定更加具体;在司法层面首先要确立实事求是的办案理念,构建协作与制约并重的侦诉关系,其次要推动审判机关对侦查机关的司法审查,最后在处理涉黑案件中应该保证进行中立裁判的法官要具有不受外界干扰的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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