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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我国“房地产热”的不断升温,房地产交易作为一种特殊的商品交易,其形式愈来愈多样,流程也愈来愈复杂,从而催生了房地产市场和房屋需求者之间的桥梁——房地产经纪行业。房地产经纪业在房地产市场中起到了至关重要、不可或缺的作用,它所带来的积极影响是不言而喻的。但是,伴随着我国房地产市场发展程度的不断提高,房地产经纪业暴露的问题层出不穷,其中以房地产经纪的违法行为最为突出。房地产经纪业的违法行为不仅自毁了该行业在社会公众中的形象,极其严重地侵害了房产业主的合法权益,而且阻碍了房地产市场的和谐健康发展。如何规制房地产经纪行为已成为当今我国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问题。因此,深入研究房地产经纪行为之法律规制问题不仅具有极为重要的理论意义,而且具有极为重要的社会现实意义。鉴于此,笔者基于房地产经纪的含义及其行为的性质之阐释,剖析了我国房地产经纪行为的主要表现及其产生的原因,继而通过对美国和我国台湾地区关于房地产经纪行为的法律规制之比较研究,论述了我国规制房地产经纪行为所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和应当采取的基本对策。全文除引言外,主要包括以下四个部分:第一部分,阐释房地产经纪的含义和房地产经纪行为的法律性质。“经纪”一词的含义从古至今没有统一的定论,自然房地产经纪的含义在学界也是各不相同。但一般认为:房地产经纪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房地产经纪是指在房地产开发、转让、抵押、租赁、交换等交易活动中,为委托人提供信息、咨询、居间、代理等服务;广义的房地产经纪包括在房地产投资、开发、销售、经营等各环节提供的经纪服务。笔者认为,房地产经纪是指在房地产开发、转让、抵押、租赁等方面,以收取佣金为目的而提供居间或代理服务,力求促成房地产交易双方达成交易协议的行为。关于房地产经纪行为的性质主要有“居间说”、“居间代理说”和“居间代理行纪说”三种不同的学理主张,笔者认为,“居间代理说”更具合理性。第二部分,剖析房地产经纪违法行为的表现形式及其产生的原因。房地产经纪违法行为的表现形式虽然多种多样,但其最主要的表现形式莫过于以下一些:非法赚取中间差价;虚构房源信息;乱立收费项目索取收费;擅自更改合同示范文本;违法利用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书等。产生上述违法行为的原因是多方面的,而其中最主要的原因有:立法不够健全;房地产经纪市场信息不对称;政府管理机构监管不到位;市场准入制度不规范;房地产经纪行业协会形同虚设。第三部分,通过解读美国和我国台湾地区有关房地产经纪行为的管理制度,探寻可供我国借鉴的规制房地产经纪行为的有益做法。美国不仅有健全的房地产经纪业立法,而且还是房地产复原基金制度的创始者,同时该国对房地产经纪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之规定比较科学;我国台湾地区既有比较科学的规范房地产交易的程序制度,又有严格的房地产经纪违法行为的惩罚机制。这些制度和措施对我国规制房地产经纪行为无疑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第四部分,论述我国房地产经纪行为的规制原则及对策。关于房地产经纪行为的规制原则,各国不仅相同,鉴于我国房地产市场还不是非常成熟,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或者集体所有,故我国规制房地产经纪行为应当主要遵循公平与公开原则、协作管理原则和保护弱势消费者原则。而规制房地产经纪行为的具体对策在各国不同的历史时期可以不尽相同,我国当前规制房地产经纪行为应当主要采取以下对策:转变房地产经纪业管理模式;出台专门规范房地产经纪业的法律法规;健全房地产经纪主体管理制度;尽快建立从业责任金制度;提高资金监管力度保证交易安全;促进信息共享平台的构建;完善房地产经纪业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