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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传统社会是指先秦到清朝前期(1840年鸦片战争)以前的中国古代社会。以法治官是中国传统社会廉政法制建设的基本经验。手中握有权力的各级官吏有机会进行权钱交易、以权谋私,一旦整个官僚阶层贪贿成风,政以贿成,就会激化社会矛盾,影响统治的稳定和经济的发展。所以,历代有所作为的统治者都非常重视反贪立法的制定和法律的良好实施,惩贪饬吏,整顿朝纲,以保证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转。论文主要从四个方面展开论述:一,中国传统社会的反贪立法,即系统论述了中国古代社会各主要朝代惩治贪污贿赂的立法概况、主要内容等。二,中国传统社会反贪法律的实施,当反贪立法制定之后,如何贯彻实施就成为关键。中国历代统治者重视法律的实施,为此实行一系列与之配套的制度和政策,以强化实施效果。三,保障廉政法律实施的制度设计——考课制度。在中国长达数千年的文明史中,对政府官员实行有效的考核管理是保障国家机器正常高效运转的关键,考课制度既属于廉政法制建设的范畴,也是廉政法制有效实施的制度保障,至今仍发挥着旺盛的生命力。四,保障廉政法律实施的制度设计——御史监察制度,在保障惩贪肃贿法律贯彻实施的各种制度设计中,无疑以御史监察制度最为引人注目。作为最高统治者治理国家的工具,御史监察制度充分发挥了“彰善瘅恶,激浊扬清”的职能,这在一定程度上打击了封建官吏贪赃枉法、索贿受贿、权钱交易等违法犯罪行为,对政治清明、社会稳定、经济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中国传统廉政法制建设是一个系统工程,反贪立法构成廉政法制建设的基石;对官员的考核制以督促其尽忠守法,廉洁奉公,勤政为民,奖优罚劣为核心内容,成为廉政法制实施的重要保障;而御史监察以惩贪肃贿,弹劾打击阴谋推翻现政权、投敌叛国、朋党、违礼等行为,构成廉政法制的最后一道防线,三者有机结合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为我国当下廉政法制建设提供了宝贵的历史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