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教育权的宪法学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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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教育权被大多数国家确立为公民的一项宪法权利,也是国际人权法确认的基本人权。它是指具备一定年龄和智力条件的公民依法请求国家提供受教育的机会和条件,通过学习来丰富和完善自我的权利。它主要作为一项社会基本权利而存在,要求国家积极作为,保障公民受教育的条件和机会,它同时兼具自由基本权利的性质,要求国家消极不作为,排除国家权力的干预。它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具有不同的表现形态,在特权化的历史形态中,受教育只是少数人的特权,身份的同一是获取受教育权的先决条件。不平等性是其特点。在宗教化的历史形态中,同一信仰的人具有平等的受教育权,普及了基础教育。在国家化形态中,实现了人人具有平等的受教育权的理想。它作为一项宪法权利,具有“母体性”,派生出一系列“子权利”,包括受教育机会权、受教育条件权和受教育成功权。受教育机会权又派生出入学升学机会权、受教育选择权、学生身份权;受教育条件权又派生出受教育条件建设请求权、受教育条件利用权、获得教育资助权;受教育成功权又派生出获得公正评价权和获得学业证书学位证书权。受教育权具有独特的价值,平等和人的全面发展是其主要价值。研究这项权利最终的目的在于保障它的实现,使这项法定权利真正成为公民的实有权利。为此,国家应从立法、行政、司法等多方面对受教育权予以全方位的保障。特别要加强司法保障,因为它是最后一道屏障。公民的受教育权受损后,可通过行政诉讼、民事诉讼和宪法诉讼来获得最终的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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