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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认为,康德对“道德”和“法权”学说的创建有其特殊的思想史语境,这就是出于回应现代性政治的“特殊性”与“普遍性”之争的需要。“特殊性”与“普遍性”的论题来自霍布斯与卢梭之间政治理论的争论。霍布斯率先论证了现代自由的本质就是个人权利,其国家学说的根本原则是,通过对古典德性政治原则的根本拒斥,以“特殊性”原则——个人权利与自由为根基,靠政治契约的方式实现和平的目的。然而,霍布斯极端的“特殊性”原则打开了人性私利主义的一面,其结果不可能实现公民对国家的“内在服从”。霍布斯之后,卢梭创建了“公意”理论对抗霍布斯的“特殊性”原则,“公意”的本质就是通过普遍化的个人意志来实现为政治立法,在这一共同体内,个人意志被普遍化为公共意志,“特殊性”让位于“普遍性”。卢梭的“普遍性”原则生成了道德政治的理念,但这个“普遍性”是以抽空了“特殊性”为代价的,它在现实的政治经验中很难实现出来,甚至还可能导致对自由理想的背叛,1789年法国大革命的暴乱可堪之为对卢梭“普遍性”的道德政治的一次实践。
霍布斯和卢梭的“特殊性”和“普遍性”争论在康德政治哲学中被化解为“道德”和“法权”的问题。首先,康德从卢梭的“公意”学说中获得灵感,通过纯粹实践理性的先验原则将卢梭政治学说中的“普遍性”理想彻底予以理性化、形式化,这就是道德的绝对命令:“要这样行动,使你的意志的准则任何时候都能同时被看作一个普遍立法的原则。”康德的先验道德学说可以视之为自启蒙以来提升人的尊严的一次伟大尝试,但由于这一道德图景是以“完全的理性存在者”为理想对象所设计,因此在现实中很难成为大众践行的尺度。本文更愿意将康德的这一先验道德理想视之为现实世界之上的“理念王国”,作为其“摹本”存在的现实世界只能采取“法权”的形式而存在。“法权王国”为人的现象存在制定规则并论证人的“外部自由”,在这里,被“道德论”所排斥的感性世界重获应有的尊重,所有权成为证成个人自由的核心内容。因此,在康德法哲学中,被卢梭所排斥的“特殊性”再次成为康德立法的核心,而“道德论”中的“普遍性”理想化身为法权的形式性法则成为协调个人私利的工具,这一法权原则就是:“如此外在地行动,使你的任性的自由应用能够与任何人根据一个普遍法则的自由共存。”
对此,以往的诸多研究者都将“道德论”和“法权论”的这一矛盾视之为康德哲学的缺陷,本文则认为,这恰恰是康德政治哲学的独到之处。法国大革命的政治经验使康德认识到,像卢梭那样将政治问题道德化的做法不可能获得成功。在现代性的大背景下,私利性和个人主义已然是不争的事实,任何以“普遍性”的理由压制“特殊性”原则的政治立法都是不可能的。康德对道德和法权的这一区分彻底颠覆了霍布斯和卢梭各自执守于“特殊性”和“普遍性”一端的偏见,为现代性的“普遍性”和“特殊性”原则划清了“界限”,由此使道德和法权各自回归领地,为十八世纪的资产者向现代公民社会的转变提供了法理基础。
当然,康德对“道德”与“法权”区分只是出于现实性的考量,在终极的意义上,道德和法权仍是同一的,法权的最终目的仍是统合到道德中去,道德王国才是法权王国的终极价值尺度。“第三批判”中的“反思的判断力”原则和康德晚年的一系列历史哲学论文提供了一种历史目的论视角,尽管法权世界还没有真正实现人的自由,但同自然状态相比,法权制度的逐步完善就已经是道德进步的表现,大自然利用了人性的“恶”,最终实现“善”的结果。尽管“道德王国”这一理想不可能完全实现,但它却因此是一个范导性原则,作为高悬的理念给尘世的生活以不断的希望。康德之后的理论和现实表明,“特殊性”和“普遍性”、道德和法权的争论一直是现代性政治的核心问题,任何对这一问题的解答都不可能绕过康德哲学。重新审视康德对这一理论的贡献,对于今天解答现实的政治问题仍具有重大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霍布斯和卢梭的“特殊性”和“普遍性”争论在康德政治哲学中被化解为“道德”和“法权”的问题。首先,康德从卢梭的“公意”学说中获得灵感,通过纯粹实践理性的先验原则将卢梭政治学说中的“普遍性”理想彻底予以理性化、形式化,这就是道德的绝对命令:“要这样行动,使你的意志的准则任何时候都能同时被看作一个普遍立法的原则。”康德的先验道德学说可以视之为自启蒙以来提升人的尊严的一次伟大尝试,但由于这一道德图景是以“完全的理性存在者”为理想对象所设计,因此在现实中很难成为大众践行的尺度。本文更愿意将康德的这一先验道德理想视之为现实世界之上的“理念王国”,作为其“摹本”存在的现实世界只能采取“法权”的形式而存在。“法权王国”为人的现象存在制定规则并论证人的“外部自由”,在这里,被“道德论”所排斥的感性世界重获应有的尊重,所有权成为证成个人自由的核心内容。因此,在康德法哲学中,被卢梭所排斥的“特殊性”再次成为康德立法的核心,而“道德论”中的“普遍性”理想化身为法权的形式性法则成为协调个人私利的工具,这一法权原则就是:“如此外在地行动,使你的任性的自由应用能够与任何人根据一个普遍法则的自由共存。”
对此,以往的诸多研究者都将“道德论”和“法权论”的这一矛盾视之为康德哲学的缺陷,本文则认为,这恰恰是康德政治哲学的独到之处。法国大革命的政治经验使康德认识到,像卢梭那样将政治问题道德化的做法不可能获得成功。在现代性的大背景下,私利性和个人主义已然是不争的事实,任何以“普遍性”的理由压制“特殊性”原则的政治立法都是不可能的。康德对道德和法权的这一区分彻底颠覆了霍布斯和卢梭各自执守于“特殊性”和“普遍性”一端的偏见,为现代性的“普遍性”和“特殊性”原则划清了“界限”,由此使道德和法权各自回归领地,为十八世纪的资产者向现代公民社会的转变提供了法理基础。
当然,康德对“道德”与“法权”区分只是出于现实性的考量,在终极的意义上,道德和法权仍是同一的,法权的最终目的仍是统合到道德中去,道德王国才是法权王国的终极价值尺度。“第三批判”中的“反思的判断力”原则和康德晚年的一系列历史哲学论文提供了一种历史目的论视角,尽管法权世界还没有真正实现人的自由,但同自然状态相比,法权制度的逐步完善就已经是道德进步的表现,大自然利用了人性的“恶”,最终实现“善”的结果。尽管“道德王国”这一理想不可能完全实现,但它却因此是一个范导性原则,作为高悬的理念给尘世的生活以不断的希望。康德之后的理论和现实表明,“特殊性”和“普遍性”、道德和法权的争论一直是现代性政治的核心问题,任何对这一问题的解答都不可能绕过康德哲学。重新审视康德对这一理论的贡献,对于今天解答现实的政治问题仍具有重大的理论和现实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