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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居间人是我国期货市场发展衍生的产物,它对期货市场的宣传、期货交易的扩大、期货功能的发挥起到了一定的作用,同时也在发展过程中积累了许多问题。在期货公司以外的其他期货经纪人中,期货交易居间人是最为重要也最容易引发风险和纠纷的中介主体。自从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颁布以后,在期货司法实践中引入了“期货居间人”这一概念,确立了期货居间人独立主体资格。相对以前期货居间人市场的无法可依的状态,这无疑是一大进步。尚有不足的是,与实践中期货居间人所从事的业务种类比起来,司法解释中的“期货居间人”的概念,不能够完全概括实践中“期货居间人”的扮演的多重角色。换言之,单纯的“期货居间人”其实并不多见。现实中“期货居间人”的角色可能会发生转换,以“期货居间人”之名,行期货经纪人之实。由于名不符实的、与客户之间的权利义务含糊不清,加之监管缺失,“期货居间人”可能引发纠纷和弊端。所以,研究对期货居间人的法律调整和规制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理论和实践课题。本文第一章对期货居间人的基本问题及相关法律概念进行了比较分析,就期货居间人制度引入的法律基础,期货居间人的法律关系,期货居间活动中涉及的重要关系等问题进行了理论分析。第二章对期货居间人的历史和现状进行追根溯源。结合我国期货市场的时间情况,对居间法律关系的种类进行了深入分析,以透析我国期货“居间人”的实质,找到期货“居间人”诱发法律风险的根本所在。第三章期货居间人存在或引发的突出问题。分别对居间人及居间人转化客户代理人可能引发的道德及法律问题进行了分析。第四章境外居间经纪制度的介绍与分析,重点介绍了美国的介绍经纪人制度、台湾地区的期货交易辅助人制度、香港的核准代理人制度,并进行了归纳分析,提出了可供我国借鉴的意见。第五章期货居间人及相关管理制度框架设计,提出我国期货居间人管理制度的设想,论证以自律监管及与期货经纪公司关联监管的监管模式的合理性,并提出了期货居间合同指引等管理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