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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子曰:“国之本在家”,说的是在中国古代社会,国家的基础和社会结构的基本细胞是大大小小的家族,家族的兴旺直接影响着国家的治理成效,何谓“家族”?“家族”是指“世代聚居在一起的同一个男性祖先的子孙,以血缘为纽带,以地缘为基础,以财产为保障所形成的一种社会组织”,也称之为“宗族”。以家庭为生产主体的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促进了家族的生成,它以血缘为纽带,担负着繁衍后代、生产、社会化等多种职能,是民众活动的基本范围。中国古代社会是高度集权化的政治体制,州县往往是皇权延伸的社会的末端。乡村一级通常只能由其将权力下放给家族、地方士绅等管理。“在法律和社会都承认家长或族长这种权力的时代,家族实被认为政治、法律之基本单位,以家长或族长为每一单位之主权,而对国家负责。”与政权相呼应,国家法对于乡村僻壤也显得鞭长莫及。因此,国家赋予族长、家长“准立法权”“准司法权”,让家族内部实行有限自治,由宗族族长干预和控制族人生活,维护族权的私法统称之为“家法族规”。虽然从春秋末期就开始了成文法的公布,但草根阶层实际接触国家法很少,他们对于国家法是“能避则避”,对其怀有深深的恐惧感,顶多只能从一些大案里稍晓法律的一鳞半爪。对于绝大多数老百姓来说,家法族规才是离他们最近、渗透最深的行为规范,家族才是其可以依附、可以信赖的社会组织。孙中山也指出,中国人最崇拜的就是家族主义和宗族主义,“中国人对于家族和宗族的团结力非常大,往往因为保护家族起见,宁肯牺牲身家性命。”明清时期是家法族规蓬勃发展的时期,其内容和形式均趋于成熟,并大多获官方支持,成为古代家法族规发展的典型时期,具有代表性。本文即以明清时期徽州的家法族规为研究对象,在对大量现存的徽州地区明清时期家法族规的内容进行详细的分析和归纳后,总结了明清时期徽州家法族规的几大特点:1、道德性极强;2、内容广泛,涉及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3、注重公益和环保;4、重教化轻惩戒。进而分析了家法族规在明清徽州社会所起的作用和影响,从而得出结论,明清时期的徽州社会在恶劣的自然环境中能够创造出社会稳定,经济繁荣,文化发达的现象与当地独特的家法族规是分不开的。徽州地区的家法族规对于维护社会的稳定,保证家族的兴旺发达起了不可磨灭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