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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多元是我国少数民族地区普遍而长期存在的现象。法律多元主要是指在国家法之外,另外的法律体系与“法”一起起作用,无论它们是相互和谐还是相互冲突。少数民族习惯法是少数民族地区法律多元结构中的重要一元,在少数民族村寨的秩序维持中它与国家法呈现出既相互依存又相互冲突的关系,两者难以进行简单的取舍,因此,法律多元理论的视角是研究和协调两者关系的关键。
本文对国内外法律多元理论观点产生的背景及其发展趋势进行梳理和把握,通过对少数民族地区的法律多元的几种主要表现形式的实证分析,揭示少数民族习惯法与国家法相互依存相互利用相互冲突的博弈关系,在这一关系中有时少数民族习惯法的权威会超出国家法,主张国家法应该关注少数民族习惯法的存在并为其留出一定的空间,从而既有利于国家法有效实施的又有利于少数民族文化的保护和少数民族村寨秩序的维持。本文从理论和操作层面对少数民族习惯法进行了界定以便对少数民族习惯法进行利用。国家推行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和村民自治制度是国家对少数民族习惯法进行利用和接受的主要途径,但是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对少数民族习惯法的吸纳空间是相当有限的,村民自治制度是国家对少数民族习惯法进行接受的重要方式同时也是少数民族地区乡村政治的重要内容,由于制度设计缺陷等原因该制度在实施中出现诸多问题,其中政治参与度不高是问题的核心,而对少数民族习惯法的吸纳是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将少数民族习惯法吸纳进村民自治体系不但有利于少数民族地区的政治文明建设也有利于少数民族习惯法在纠纷解决中的合理使用。
通过这两个渠道在国家法和国家法的权威范围内少数民族习惯法被一定程度的吸纳,除此之外,相当部分的少数民族习惯法仍然存在于国家法以外的空间。少数民族习惯法在少数民族地区法律多元结构中的前景将会是:民族区域自治和村民自治制度有一部分被吸纳,分别成为国家制定法和介于国家法和少数民族民间习惯法之间的准自治的“法”的一部分,除此之外,相当部分的少数民族习惯法仍然存在于国家法和国家权威控制以外的空间,法律多元现象仍然存在,并且将长期存在。因此,法律多元是少数民族地区进行法治建设必须具备的视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