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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本着取其精华去其糟粕的精神弘扬中国传统文化,中国古代立法中有些很好的法律规定在当今社会却被视为糟粕轻率的否定,容隐制度便是其中一例。这不仅从法律层面上割断了中国传统文化重视亲情伦理的特性,也与世界大多数国家的立法背道而驰。反观西方,容隐制度在经历了奴隶制法、封建制法、资本主义法的洗礼后,不但没有消灭殆尽,反而更加成熟,而容隐制度在我国现今刑事法律中的缺位不免让人心生遗憾。在我们这个向来以“仁”、“孝”为伦常纲要的东方大国,突然要在法律中彻底根除这些老祖宗几千年遗留下来的东西,反而会让国人有空洞、迷茫的无所适从感,会让整个社会感到不适。建国以来几十年的实践证明,这的确在一定程度上消解了家庭作为社会基本结构的意义,也给社会带来了亲情淡漠、责任感缺失的严重后果。基于人性而生的伦理关系无论是在古代社会还是现代社会都应予以保护,而法律制度之于人伦精神的关注无疑应当成为中国传统思想可取的品性和局部之一。面对情理与法理之冲突,向右?抑或是向左?法律的实施固然可以依靠国家强力推进,但更需依靠伦理道德的力量支撑。古今中外,亲情是家庭和睦的基础,是社会和谐的纽带,容隐制度蕴含了对亲情和人性的尊重,亲属之间的容隐行为乃是基于血缘关系的自然情感和人伦关怀的本性选择,守法行为取决于行为主体内心对法律的尊崇与信仰,取决于法律能否成为行为主体伦理道德的组成部分。因此,对于亲属间的容隐行为,刑事法律当予以释怀。无论是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合理借鉴还是对西方法律文化的横向移植,将容隐制度纳入到中国刑事法治建设中来有着重大的理论与实践意义。在中国社会道德滑坡的情态下,笔者对容隐行为的出罪化进行分析研究,以期使刑事法治在情理与法理中找到平衡点,能够更好的贯彻实施。除引言与结语部分外,本分共分四个章节:第一章拟叙述“亲亲相隐”原则在中国的历史沿革以及在大陆法系国家、英美法系国家的立法体现,首先论述有关我国古代的立法例,其萌芽于西周时期,发展于两汉时期,成熟于唐,延续至清末。其次论述其他国家和地区关于容隐制度的立法情况,对比梳理,得出对我国当今社会的启示与借鉴。第二章拟从人权、伦理与法治的关系、和谐社会、刑事法律制度变革等角度论证将容隐制度引入刑事法律的必要性。第三章主要阐述刑法的基础理论,拟从犯罪本质、罪与非罪的界限、罪刑法定原则、期待可能性等理论以及刑法的谦抑性要求来分析容隐行为出罪化的可行性。第四章立足我国基本国情,从容隐行为的主体范围、行为方式以及特殊问题的处理来对容隐制度回归刑事立法提出建议,希望容隐制度能早日纳入我国刑事法律的建设中来,推动中国刑事法治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