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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网络经济的发展,网络广告已成为网站经营者的重要盈利方式,而大量网络广告的出现也引发了诸多网络用户的反感,广告屏蔽技术应运而生。广告被过滤导致相关经营者收入的减少,因此引发了越来越多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此前我国法院与国外法院对此问题的态度不同,一致认定网络广告屏蔽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但最近国内法院开始出现了不同意见,并导致了“同案不同判”的矛盾。网络广告屏蔽行为相关问题已在我国知识产权学界引发了热议,有必要对其进行重新审视和进一步探讨。本文遵循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思路,采用文献研究、案例研究、比较研究等研究方法。导论中提出问题的现实意义,并总结学者们对于网络广告屏蔽行为竞争法规制研究的重点和争议点。第一章主要是网络广告屏蔽行为的概述,包括其含义、特点和主要类型、技术背景以及对其性质认定的各种学说。第二章中采用“利益衡量”的方法,将网络广告屏蔽行为拆分为不同的屏蔽方式和不同的被屏蔽广告类型,分别分析其对经营者利益、消费者利益及公共利益造成的影响。第三章将阐述我国规制网络广告屏蔽行为的竞争法现状,包括立法和司法状况,以及现存问题。第四章是对网络广告屏蔽行为竞争法规制的域外考察及其对我国的启示。第五章是对网络广告屏蔽行为竞争法规制完善的建议。我国法律并未对网络广告屏蔽行为进行明确规定,此前法院均运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来对网络广告屏蔽行为进行法律评价,往往以屏蔽行为损害了经营者利益为由就得出其构成不正当竞争的结论。这种认定路径不仅缺乏足够的说理性,忽视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其它利益,也使竞争行为正当性判断标准存在“泛道德化”的风险。对网络广告屏蔽行为性质的认定,应当着眼于行为本身的客观效果,即行为对经营者利益、消费者利益乃至公共利益的影响,并在此基础上进行分类型的利益衡量。经过利益衡量,浏览器、电视视频客户端自带广告屏蔽功能的行为和屏蔽视频贴片广告、正当网页横幅广告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而屏蔽弹出式广告和恶意、违法网页横幅广告的行为具有合法性。德国、美国对待网络广告屏蔽行为的态度较为宽容,但各国法律制度无不都立足于本国实际,鉴于我国版权市场不成熟、公民版权意识尚不高的国情,并不能简单照搬域外的规制模式。但是,德、美两国对待网络广告屏蔽行为中经营者利益保护有限性以及重视用户选择权的观点却也值得我们借鉴,这是利益衡量思想的体现。只是国情不同,对网络广告屏蔽行为进行利益衡量的最终结果也存在不同。本文对网络广告屏蔽行为竞争法规制的完善提出三个方面的建议:立法上,应当将浏览器、电视客户端自带屏蔽广告功能行为和屏蔽视频贴片广告行为、正当网页横幅广告行为明确规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还应明确界定允许屏蔽的“恶意广告”的内涵,以提高法律规制的明确性和稳定性。司法上,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作出调整前,适用“兜底”条款对行为性质进行认定时,应采用利益衡量的方法,多方面考察行为的客观效果。此外,还可建立免屏蔽的“白名单”制度,在法律之外的制度层面寻求各方利益的平衡,以实现减少纠纷、节约司法资源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