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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网络诈骗是伴随着计算机技术、电信技术和网络技术的发展而产生的一种不同于传统诈骗的新型诈骗。它在传统诈骗的基础上发生了异化,由于网络空间的虚拟性和诈骗手段的多样化,诈骗团伙能够在短时间内迅速纠集在一起,从而导致共同犯罪数量激增和犯罪组织规模化,逐渐形成了一条灰黑色产业链,比传统共同犯罪危害性更大,扰乱了社会秩序。我国刑法没有规定电信网络诈骗共同犯罪,在严峻形势下,“两高一部”下发的《意见》在2012年发布的关于电信网络诈骗司法解释的基础上对电信网络诈骗共同犯罪问题予以规范。司法解释虽然具有一定的预见性,在某种程度上能解决当前问题,但是限于其出台的紧迫性,局势性,难以对新型电信网络诈骗共同犯罪的主观方面进行体系性界定,也难以阐述法律条文背后的法律原理。本文在“两高一部”下发的《意见》背景下,结合近两年的司法案例,对司法实践中电信网络诈骗共同犯罪突出的几个疑难问题进行研究。本文第一章首先介绍了电信网络诈骗共同犯罪的概念和表现形式。在概念上主要是结合电信网络诈骗和共同犯罪的概念对电信网络诈骗共同犯罪概念予以分析。在表现形式上分为平行式和分工式的表现形式。然后分析了电信网络诈骗共同犯罪不同于传统诈骗共同犯罪的特征,即呈现出公司化、集团化的作案模式,非接触性的特性和作案手段更趋隐蔽性的特征。第二章是关于电信网络诈骗共同犯罪主从犯认定问题的研究。从近两年的三个相关案例入手,对其进行分析,揭示出司法实践中共同犯罪主从犯认定标准争议大。接着结合案例和理论对电信网络诈骗主从犯认定标准进行探讨,先结合主从犯特征对主犯与从犯认定分别认定,然后结合案例坚持综合其所处的某一个诈骗环节和整个犯罪团伙作用认定主从犯。最后提出完善主从犯认定标准的建议,即根据诈骗团伙的层级结构认定共同犯罪的主犯和从犯、对先后到案且在不同案件中分别处理的共犯主从区分认定、在罪责刑相适应的理念下能动地区分主犯和从犯。第三章是关于电信网络诈骗共同犯罪数额认定的问题研究。从两个司法案例入手,揭示出司法实践中共犯数额认定学说以及证据审查判断标准存在争议。在数额确定标准上提出坚持以参与共同犯罪的总数额作为数额确定标准,在证据审查判断标准上坚持综合全案事实认定诈骗金额。同时结合案例和相关司法解释进行论述。第四章是关于认定电信网络诈骗帮助取款行为构成诈骗罪共同犯罪的认定问题研究。从两个相关案例入手揭示出司法实践中认定帮助取款行为构成诈骗罪共同犯罪的疑难问题,其本质上是对帮助取款构成诈骗罪共同犯罪的构成要素存疑。本文对构成要素进行分析,以“失控说”作为诈骗罪既遂标准;坚持取款行为构成诈骗罪共同犯罪应与正犯结果具有因果性以及应以“事前通谋”为必要条件;对司法解释中“明知”与事前“通谋”进行解读,揭示出“明知”标准主要是适用于既遂前双方都互相知晓的职业取款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