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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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正在建立集中统一、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其中监察监督与国家审计监督是专职行使公权力监督职能的监督系统。伴随监察体制改革与审计体制改革的深入开展,国家审计与监察的独立性和权威性逐步增强,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监察模式与国家审计模式也逐步形成,在党和国家监督系统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当前我国在监察与国家审计关系的架构上采取了监审分立的模式,在该模式下,基于“人民主权理论”“权力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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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正在建立集中统一、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其中监察监督与国家审计监督是专职行使公权力监督职能的监督系统。伴随监察体制改革与审计体制改革的深入开展,国家审计与监察的独立性和权威性逐步增强,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监察模式与国家审计模式也逐步形成,在党和国家监督系统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当前我国在监察与国家审计关系的架构上采取了监审分立的模式,在该模式下,基于“人民主权理论”“权力制约理论”“职权法定主义”的理论要求,基于充分发挥监察监督与国家审计监督的职能以及权力制约的实践需要,二者之间的合作与制约对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建设尤为重要。从监察监督与国家审计监督合作的实践看,监察体制改革之前,我国各地监察监督与国家审计监督合作机制架构形式主要有合署办公、联席会议、专门协调机构。监察体制改革之后,监察机关与审计机关主要是通过移送案件线索方式进行合作,二者的合作在遏制公权力滥用方面取得了巨大成效。但是现有合作架构形式存在体制机制保障不足、信息共享渠道不畅通等问题,在对域外有关监察监督与国家审计监督合作关系研究及借鉴的基础上,结合“协同论”、“系统论”、“无影灯效应理论”、“功能主义理论”,从实体和程序层面完善监察监督与国家审计监督合作机制,使两者能有效衔接,进一步增强监督的协同性、有效性。就二者的制约机制而言,当前监察对于国家审计的监督主要是对审计机关公职人员进行监督,国家审计对于监察的监督主要是对监察机关的人财物进行监督。现行的制约模式在规范监察机关与国家审计机关权力行使方面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是当前我国并没有建立行之有效的监察监督与国家审计监督制约机制,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二者功能的发挥。为了推进监察权和审计权的规范行使,应当进一步细化监察机关与国家审计机关之间的制约机制。在监察监督对国家审计监督制约方面,从纪检监察干部执纪执法实践出发,使监察机关对审计系统易发生腐败的领域展开事前监督,同时在审计人员作出腐败行为之后,对其开展事后监督,保证审计机关的权力不被滥用。在国家审计监督对监察监督的制约方面,结合审计全覆盖的要求,审计机关可以从人、财、物三个层面直接对监察机关进行监督,同时结合审计监督使人大对监察机关的监督更加专业化、常态化。另外,为了确保监察监督与审计监督的合作制约机制落到实处,应当以新《审计法》颁布为契机,通过完善审计条例、审计准则和党内法规,保证监察监督与审计监督合作与制约机制的有效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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