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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讯逼供发端于奴隶制时期,植根于封建社会,在我国有几千年的历史,直到现在对我们司法实践仍有重大影响。当然,刑讯逼供不是我国所独有,它是各国司法实践中都普遍存在的现象。笔者试从以下三个部分论述刑讯逼供产生的原因和对策。 第一部分刑讯逼供概述。分为三节。第一节刑讯逼供的概念。通过对不同学者对刑讯逼供所下定义的比较分析,笔者认为刑讯逼供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司法工作人员对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时采用肉刑、变相肉刑或精神折磨等方法逼取其供认犯罪的行为。第二节刑讯逼供的历史渊源。论述了国外两大法系刑讯逼供的历史根源,同时也论述了我国刑讯逼供产生的历史。通过对国外和国内刑讯逼供渊源的比较,笔者认为在奴隶社会、封建社会时期,刑讯逼供被当时的法律所确认,具有合法性。这是统治阶级实行恐怖统治的需要,是为了欺骗群众,掩盖其阶级本质。因而刑事诉讼中被告人不具有主体地位,被作为客体看待,当然这也和当时生产力发展水平的落后,人们认识能力的局限性有关。资本主义社会时期,刑讯逼供在立法中被明确禁止,但在其司法实践中,刑讯逼供仍时有发生。第三节通过具体的案例说明了刑讯逼供有如下危害:容易造成冤假错案;容易造成被讯问者重伤或死亡,严重侵犯人权;容易激起民愤;严重损害了政法机关及其干警的形象;容易造成积案、疑案;容易使被告人失去对司法机关的信任,增加其服刑改造的难度。 第二部分刑讯逼供产生的原因。分二节。第一节少数司法工作人员的素质低。论述了造成少数司法人员素质低的原因主要有:深受封建社会流毒的影响;主观唯心主义思想严重;法制观念淡薄;存有侥幸心理;认识上存在片面性;刑讯逼供是极左流毒的反映;业务能力低。第二节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不完善。我国刑事诉讼法第 93 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有如实回答的义务,侦查的秘密性使刑讯逼供的证据又难以被取得,刑讯逼供获取的实物证据法律没有规定排除适用,这几方面的原因是司法人员刑讯逼供的一种诱因。因为其一方面给司法人员刑讯逼供提供了借口;另一方面法律对刑讯逼供者又难以惩罚。另外,对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