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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论述的行政执法方式,主要是指行政执法主体在国家行政执法体制框架下,根据各自的法定职权,在管理社会行政事务活动中采取的单独或协作、专业或综合的执法方法和形式。行政执法体制是指行政机关的组织制度,主要包括行政机关的结构体系、职能配置、权限划分和行政职权运作方式等。行政执法方式与行政执法体制密切相关,行政执法方式是行政执法体制的外在表现形式,行政执法体制是行政执法方式的内在决定因素。二者中最核心的因素是行政职权的分配与行使。在我国现行行政执法体制框架下,按照两种不同的分类标准,可将行政执法方式分为单独行政执法方式和协助行政执法方式,以及专业行政执法方式和综合行政执法方式。单独行政执法方式是最常见、最主要的执法方式,绝大部分的行政执法行为都是通过此种方式来实施的,它是行政执法的常态。协助行政执法方式中的联合行政执法方式是我国80年代中期以来,为解决政府部门单独行政执法中职权交叉、多头多层执法、执法不力、重复执法、执法扯皮等问题而逐步兴起的;共同行政执法方式在行政执法实践中使用的比较少,其实施的前提是相关法律规范的明确规定。专业行政执法方式最主要的优点在于执法机关具有专业的条件、设备和人员,单独管理的效率比较高。综合行政执法方式是对传统专业执法方式的创新,目的是为了解决职权交叉、多头多层执法、重复处罚和执法扰民等现象,其实质是对行政职权的整合重构。无论何种行政执法方式,都是执法主体在我国总的行政执法体制下实施法律,管理社会行政事务的具体方式,既有自身的特点与优势,也有各自的不足之处,不存在相互完全取代的问题,都有自身存在的理论支撑和实践需要。正是由于行政执法体制对行政执法方式具有决定作用,因此要解决行政执法方式存在的问题,必须从改革行政执法体制入手,整合重构行政职权,建立科学合理的行政体系,制定完善行政程序法,促进行政职权依法协调运作,充分发挥各种行政执法方式的优势,更好地实现行政管理目标。研究国外两大法系行政执法方式的完善经验,了解其行政执法体制中行政执法主体的设置格局、行政职权的分配模式及行政程序的建立健全,对于完善我国行政执法方式,促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解决行政执法方式中存在的各种问题,具有十分重要的借鉴意义。完善我国行政执法方式应遵循以下几项原则:职权法定原则;层级分权优先原则;部门权力适当合并原则;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分离与制约原则;权责一致原则;行政效率原则。具体的完善措施包括:1.重构纵向行政职权配置格局。厘清行政职权的界限,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事权,实现行政执法职权的重心下移。2.整合横向行政职权,减少多头执法,逐步推行政府“大部制”,建立行政决策、执行和监督相互协调与制约机制。3.法律规制各种行政执法方式的实施。完善行政组织法,制定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全面规制各种行政执法方式。4.加强行政执法监督。5.健全完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信息公开、执法协助和行政复议等配套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