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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行为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经常发生,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侵害了人民群众和国家及社会的利益,历来是中外各国刑事法律打击的重点。盗窃行为的多发性和侵财性是盗窃案件的最大特点,有的盗窃行为可能窃取了受害人较小的财产性利益,有的盗窃行为可能侵害了受害人较大的财产性利益,但是无论是较大的财产性利益还是较小的财产性利益,广大人民群众都对此种行为深恶痛绝,强烈要求相关执法机关严厉打击此种违法犯罪行为。亲属相盗案件发生在亲属之间,与普通盗窃案件相比,加害亲属的人身危险性和主观恶性都相对比较低,被盗财物的权属关系往往也并不清晰,同时大多数受害人也不希望自己的亲属受到刑事制裁,所以亲属相盗的社会危害性以及社会影响力都相对较小。正是由于亲属相盗的社会危害性明显小于普通盗窃,中外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都对亲属相盗区别对待,以从轻从宽的态度处理。新中国成立后,中国两部刑事基本法律都没有对亲属相盗问题做出规定,只是通过司法解释的方式对亲属相盗行为作出了笼统的规定。与国外及中国古代先进科学的亲属相盗制度相比,我国现行的亲属相盗制度存在着诸多弊端,亟需加以改进和完善。首先,笔者论述了中外各国有关亲属相盗的规定。笔者追溯了我国亲属相盗制度的发源,并论述了我国古代和中华民国时期、新中国成立后、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有关亲属相盗的规定。虽然中外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都对发生在亲属之间的盗窃行为作出了不同的规定,但是它们在处理加害亲属的态度上基本上是一致的,即以从轻从宽的态度对待加害亲属。笔者认为根本原因在于这些国家和地区具有共同的立法价值取向:以社会危害性的大小作为刑法介入的标尺;以最大限度地发挥刑罚功能作为立法出发点;以尊重受害人意愿、切实保障人权作为立法原则;以构建和谐融洽的家庭关系、社会关系作为立法基点。其次,笔者论述了亲属相盗在犯罪形态方面所具有的不同于普通盗窃的特性。笔者选取共同犯罪、犯罪的未完成形态、事实认识错误这三方面内容阐述亲属相盗与普通盗窃的不同之处。笔者认为亲属与外人勾结共同盗窃亲属财产成立盗窃罪的共同犯罪,在具体的处罚上对加害亲属适用亲属相盗的规定,对外人适用普通盗窃的规定。在亲属相盗中,加害人与受害人之间要么具有亲属关系,要么共同居住,所以亲属相盗一般不存在犯罪预备阶段,并且亲属相盗与普通盗窃的犯罪既遂时间也往往不同。亲属相盗中的事实认识错误主要表现为两种情况:加害人将自己的亲属误认为是普通的外人实施盗窃,加害人将普通的外人误认为是自己的亲属实施盗窃。无论窃取的对象是亲属还是外人,都没有超出盗窃罪的犯罪构成范围,成立盗窃罪,并依据普通盗窃的规定进行处理。最后,笔者论述了我国亲属相盗制度的缺陷所在及完善建议。与中国古代以及国外先进的亲属相盗制度相比,我国的亲属相盗制度主要存在着亲属范围规定过窄、定罪标准模糊、量刑标准不科学,减轻处罚操作困难、是否追究加害亲属刑事责任,受害人处于被动的缺陷。笔者根据中外各国有关亲属相盗制度的有益经验,提出了一些完善我国亲属相盗制度的立法建议。究善建议主要包括适度扩充亲属相盗制度行为主体的范围、将追究加害亲属刑事责任的标准明确化具体化、立法中明确规定为亲告罪、以刑事基本法律的方式规定亲属相盗的定罪与处罚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