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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公平是实现社会正义的重要方面,是落实人权原则、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中国高等教育已进入大众化阶段,高等教育机会逐渐成为具资格者的权利,高等教育功能发生历史性转变。按照高等教育依学业能力对所有人平等开放的国际原则,平等权在高等教育领域的体现首先集中在高考入学环节;在过程和结果平等上,则涉及教育条件、教育财政、教学管理、学业评价和就业等方面。在当代中国要实现高等教育公平,首要的是落实受教育权平等的宪法原则,关键在于落实教育主体的平等权,包括举办主体的平等地位和受高等教育者的权利平等。从高等教育举办者看,这将有利于促进高等教育均衡发展,发扬学术民主,推动教育创新和学术创新;从高等教育接受者看,有利于促进公民受高等教育机会平等的实现,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当前,要进一步明确宪法平等权及平等保护原则的适用,既消除歧视,又允许实施合理差别待遇;探索立基于平等权的高等教育管理法制化的新模式;在已有直接适用宪法受教育权判例基础上,加大法律保护或司法救济的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