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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捕是以在一定期限内剥夺人的自由为内容的最严厉的刑事强制措施。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规定,实施逮捕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即:(1)证据条件: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2)刑罚条件: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3)必要性条件: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但由于立法规定缺乏可操作性、强制措施体系不完善以及执法理念上重打击、轻保护的传统思想与构罪即捕的观念导致逮捕功能的异化等原因,在司法实践中逮捕条件有时很难被正确适用,往往产生与该制度设置目的相背离的问题。本文在对逮捕的性质、特征、功能与价值进行分析的基础上,结合逮捕条件及其司法适用中存在的问题,分析了由此带来的消极影响及造成问题的原因,进而对逮捕条件的适用与完善提出了建议,并主张一方面要完善逮捕条件;另一方面还要建立与之相关的配套措施,避免“头痛医头、脚痛医脚”。本文共分为五部分:第一部分,主要内容为逮捕的性质、特征、功能与价值。从性质而言,逮捕是以在一定期限内剥夺人的自由为内容的最严厉的刑事强制措施。从特征来看,逮捕具有双刃性、严厉性、高风险性、专门性的特征。从功能与价值的角度来看,逮捕具有人权保障、社会保护与保障诉讼顺利进行的三种功能与价值。第二部分,主要内容为法定逮捕条件及其适用中存在的问题。本部分通过逮捕人数的居高不下、逮捕后判处轻刑现象严重、逮捕条件的静态化等现象分析了逮捕条件及其适用中存在的问题,并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司法制度、社会资源方面分析了逮捕条件及其适用存在的问题所导致的消极影响。第三部分,主要内容为逮捕条件及其适用存在问题的主要原因。该部分首先分析了现行立法对于逮捕条件规定存在的问题,进而从现行立法、公安司法机关和社会等方面分析了逮捕条件及其适用中存在问题的主要原因。第四部分,主要内容为逮捕条件的适用与完善。该部分分别从逮捕的三个条件及加强对逮捕条件的动态审查,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等相应权利方面论述了对于逮捕条件适用与完善的建议。第五部分,主要内容为与逮捕条件相关的配套措施的完善。主要包括树立检察官的客观义务观念,完善逮捕替代措施、构建合理的刑事强制措施体系,增强律师在审查逮捕中的作用,完善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律援助制度,完善公安司法机关考核评价机制等五个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