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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从臣民社会到公民社会是一个复杂而漫长的过程,并不是制定一两部宪法就能够解决的问题,但是如果我们想衡量一个政治共同体文明程度的高低,一个主要的标准就是看个体是以何种身份参与共同体的政治生活。成为一名公民意味着他享有公民权利、政治权利和社会权利,由此他才能成为一个政治共同体的真正一分子,而这一切,是靠宪法规定和维系的。本文的第一部分,分析了臣民和臣民社会的含义与法律特征,试图说明臣民是作为社会基本构成要件的个体在整个政治环境下的一种群体身份,这一身份并不仅仅在中国历史上出现过,在作为地理与色彩与我们相对的西方社会也曾经长时期地存在过,这种以农业经济为特征的,在科技水平和基本生存条件处于落后状态的时代中诞生的臣民概念包含了身份的差别和政治权利的缺失,是身份社会的一种被动存在。在臣民社会中,专制统治权力的合法性来源于人们对神明的敬畏和对未知的恐慌,构成社会主体的臣民没有政治法律权利,缺乏参政的可能。个体匍匐于强权的脚下。在本文的第二部分,我们回顾了公民的产生、发展,西方公民社会理论的流变,并探讨了它们的法律特征及法律意义。早期的公民是一种特权身份,在希腊时期小型共同体的政治实践中,公民体现了对城邦的相对重要性。在近代,公民理论经由卢梭、洛克等思想家的阐述和升发,形成了共和主义和自由主义两种公民理论,主要内容均在探讨个体与共同体的关系问题。在对以公民为基本细胞的社会模式进行梳理后,我们可以清晰的看到,在公民社会中,享有公民权的人们在法律秩序的规范下自由的生活着,享有各项基于人的本性而应享有的权利并履行相应的义务,而这一切,得依照法律而非个人的意志享有和付出,没有个人的意志能够超越于公意之上,而这公意是能够被监督的。本文的第三部分,探讨了宪法在西方社会从臣民社会到公民社会的转变过程中的作用,从西方社会近代宪法运动及制宪过程的考查,我们可以发现,宪法,作为一个契约,肯定了公民作为社会主体的身份,赋予公民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并对国家侵蚀公民权利做出了预防和保障,实现了从臣民社会到公民社会的转换。本文的第四部分,探讨了中国自清末以来几次从臣民社会到公民社会尝试的过程,这其中,既包括清末的预备立宪过程及产生的宪法性文件,也包括了中华民国成立后在南京临时政府时期,在北京政府时期及在国民政府时期的一些立宪综述,从形式上看这些文本不失先进性,但是最后均以失败告终,这些文本没有挽救得了中国,也没有能够实现中国从臣民社会到公民社会的转变。新中国宪政之路的探索也颇多坎坷,通过对过程的分析,我们得出了公民意识教育,宪法信仰的培育,违宪审查制度的建立是我们目前宪政建设中的重中之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