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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权配置其本质是一项契约安排,合理的控制权配置不但可以提高组织产出,还能够协调利益相关者之间的收益分配。Aghion和Tirole(1997)关于形式控制权与实际控制权相分离的经典分析预示着组织经济学的研究已不再局限于产权层面,而应该进入到组织内部的设计当中。由于知识与信息在现代组织中的分散化趋势,组织中的控制权配置不仅涉及到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的产权利益关系,还与组织内部的非物质资产所有者紧密相关。如何根据内外部环境设计出相应的组织形式,并在一定约束条件之下使得组织产出最大化是本文的研究重点。本文主要包括一篇文献综述和三篇理论研究,分别对不同组织结构(U型和M型组织)、不同科层结构(纵向和横向科层),以及非委托代理框架下的合伙制组织进行分析,试图以控制权配置作为激励工具,通过组织形式的设计使得组织绩效最大,并据此得到一些理论结论。第一章和第二章是绪论与文献综述。第一章主要是提出问题,对本论文选题的背景和意义进行阐述,并对论文的结构安排做一个简要的说明。第二章对与控制权相关的组织经济学理论和经典文献进行了梳理和述评。第三章我们在委托代理框架下对M型和U型组织结构中的任务分配形式及其相关影响进行了分析和比较。基本逻辑如下:M型组织中,由于每个代理人的收益独立于其它代理人,因此减少了“搭便车”的可能,激励工具容易发挥作用;而对于U型组织,由于每个代理人仅在自己的专业领域对其工作负责,因而能够节省私人成本。我们进而证明了如果项目中的任务之间存在着较高的互补性,那么提高对某一任务的激励必然可以带来对另一任务的激励,此时提供激励的成本将会降低,M型组织的优势将被削弱,U型组织可能会变得更优;如果任务之间存在着较高的替代性,那么委托人对代理人所承担的项目中的某一任务进行激励就可以得到满意的效果,即对两个任务同时进行激励变得无效,因此U型组织也将变得更优;只有当任务之间存在着较低的替代性和互补性时,M型组织才可能是最优的选择。第四章的分析依然停留在委托代理的框架之中,主要是基于代理人的偏好和决策自身的特征来研究控制权配置与科层结构之间的关系,基本逻辑如下:由于决策本身不能契约化且事后不可被证实,因此契约是不完备的,委托人只能将控制权授予代理人。而由于代理人的异质性,其关于项目的偏好将会影响决策权的配置。一方面,控制权的配置状况决定了组织的科层结构,另一方面,科层结构又可能改变委托人所必须提供的激励规模,所以最优的控制权配置方式就是为了找到最优的科层结构。纵向科层的最大优点是只需要激励一个代理人,但此时委托人也不得不提供更大的激励规模来克服代理人的偏好。所以当代理人对项目具有相似偏好时,纵向科层的结构安排是最优的。在横向科层结构下,每个代理人负责一个项目,从而每个代理人都需要激励。当代理人关于项目的偏好具有差异性时,委托人可以通过让每个代理人负责其并不偏好的项目,以降低激励所需规模,并从代理人偏好的差异性中获益。所以当代理人的偏好具有充分差异性时,横向科层的结构安排是最优的。第五章的分析脱离了委托代理的分析框架,讨论了处于公平地位的参与者在合伙制经营时的控制权配置问题。基本逻辑如下:在无限责任条件下,由于合伙人可以根据项目的成功与否进行转移支付,因此他们总是可以设计出一个最优契约,并使得项目的总剩余最大;在有限责任条件下,由于受到财富约束的限制,决策者可能无法得到另一方的转移支付,因此需要在最大化项目总剩余与最大化私人收益之间进行权衡考虑,最优契约难以形成。据此我们得到以下结论:当合伙人之间的私人成本相差不大时,控制权的配置对总剩余不会造成太大影响:当某一合伙人具有相对较高的边际成本,且另一方的议价能力相对较弱时,前者应该获得项目的控制权;当某一合伙人的边际成本较大,但其议价能力较弱,那么由另一方获得控制权会降低项目的经营效率。最后是结论以及相关展望。本文的主要贡献和创新有两点:一是对项目中多任务之间的关系,以及代理人的偏好进行刻画,通过对控制权的配置使最优组织设计内生化;二是建立了一个非委托代理框架下的合伙制组织分析框架,利用合伙人之间的讨价还价将控制权配置内生化,并把合伙人的议价能力与相对私人成本联系起来,探讨了控制权配置对项目总剩余产生的影响。上述两点创新构成了对相关文献的补充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