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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选题属于信托法律制度研究的范畴,理论上而言,对信托关系的法律调整是经济法与商法共同的任务。一方面,现代商事信托的“商人性”和“营利性”特征越来越突出,与此相对应,信托法律关系也体现出明显的商法特征;另一方面,信托法属于金融法体系,是需要政府重点监管的领域,相应地,信托关系不可避免地成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学术界关于信托法律制度的理论研究较少,而实务中的信托业务开展得如火如荼,因此,加强信托法律理论研究已成为经济法和商法面临的紧迫课题。信托财产独立性是信托法中最为核心的问题,正是信托财产所具有的闭锁效应、隔离效应、优先效应、追及效应、免责性和超越性等特征使信托制度独具魅力,成为风靡全世界的财富管理工具。大陆法系国家自愿引入信托制度的根本原因就是信托制度有利于社会化大生产和人们对财富管理的需求,符合经济发展规律。目前,以商事信托为代表的信托制度已经成为信托的主流,如遍布全球的集合投资计划、证券投资信托、房地产信托基金、资产证券化及金融衍生品等,商事信托的发达必然推动对动态交易安全价值观的日益重视。信托财产的独立性是以信托受益人利益的保护作为其首要法益目标的,这与第三人的交易安全价值不可避免会产生冲突。这种利益冲突在大陆法系法律体系里表现尤为明显,这是因为英美法采取的是“目的导向”或“效果导向”的思维模式,不注重成立要件的分析,关注的是法律效果;而大陆法系采取的是“要件导向”思维模式,注重要件的分析。因此,植根于英美法系的信托制度在其生存土壤里天生就具有很大的弹性功能,而这种弹性功能在大陆法系成文法的法律土壤里受到明显的限制。因此,在信托财产独立性和交易安全之间构建良性的平衡机制尤为关键,换言之,能否在信托财产独立性与交易安全之间构建良性的平衡机制事关大陆法系引入信托制度的成败。这也是本文选取该主题的主要原因。在研究思路上,本文在信托财产独立性与交易安全之平衡机制研究这一主线之下,选取了信托的外部法律关系作为视角,这具有极强的现实意义。本文之所以选取信托外部法律关系(即信托当事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作为研究视角,是因为一方面这个领域是信托财产独立性和交易安全原则冲突最集中的区域;另一方面,涉及信托法与物权法、债法以及其他商事法律规范的衔接。信托当事人与第三人的利益冲突时的价值取舍与平衡问题历来是信托关系中十分复杂与特殊的问题,对这一问题的处理不仅会涉及到一国法律政策的选择问题,而且会涉及到与既有相关法律制度的协调,因此,对这一问题的研究具有极强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在内容的开展上,本文采取总分总的论证模式,其中前四章集中阐述了与平衡机制构建相关的基础理论,该部分属于总论部分;然后以信托外部法律关系为贯穿主线,从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关系、受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关系、受益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关系三个层面展开,逐一进行分析,采取比较分析研究法、历史分析研究法、实证分析研究法等研究方法,结合我国的现实国情及固有法律体系的现状,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和建议,以解决我国立法存在的不足。该部分属于分论部分。最后,在分论部分提出的对我国立法的相关建议的基础上,再一次回归中国信托实践,指出影响我国信托财产独立性与交易安全平衡机制之构建的因素,并提出了解决方法,即厘清信托权利体系、完善受托人责任监控体系、尽快推出信托登记制度以及加强具体法律制度设计的精细化。本文的创新之处表现在以下方面:第一,本文论证的主题具有创新性。查阅现有与本专题相关的书籍、专著和论文,尚无专门研究此专题的专著,所查阅的文章之中有些仅涉及局部或个别领域,没有深入系统地展开论证,因此,从本文论证的主题来看,具有创新性。第二,本文关于信托财产独立性与交易安全之平衡机制的理论部分具有创新性。本文前四章系统论述了基础理论部分,其中关于信托财产独立性理论与交易安全之平衡机制构建之成因部分通过将信托法定位于商法体系而将信托财产独立性理论与交易安全理论关联在一起,这种分析方法具有创新性。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探讨了该平衡机制构建的法理基础,其中所提到的自由与秩序、个人效率与社会整体效率以及静态安全与动态安全三者的辩证统一具有创新性。将信托公示制度与善意制度一并作为该平衡机制框架的组成部分具有创新性。第三,在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分别与第三人之间的关系中的制度设计具有创新性。本文第五至第七章分别从委托人与第三人、受托人与第三人以及受益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关系入手,全盘考虑了实践中最有可能产生纠纷的情形,逐个进行分析并在介绍其他国家立法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提出我国立法之不足以及采取的对策。在所提出的立法建议中,结合是否善意、是否有偿、是否登记等情形进行了制度的创新设计,具有一定的创新性和前瞻性。本文关于“信托财产独立性与交易安全之平衡机制研究——以信托外部法律关系为视角”一文,共分八章,前四章属于总论,主要阐述基础理论部分;第五章至第七章属于分论,着重分别介绍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利益冲突与平衡、受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利益冲突与平衡以及受益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利益冲突与平衡;最后一章回归中国实践,对中国存在的问题进行概括总结,并提出应对举措,该章为总论。具体内容如下:导论部分。导论部分首先强调本选题的背景:中国信托业近10年的高速发展以及法律的严重滞后;其次,强调了选题的缘由和意义:能否构建运行良好的平衡机制事关大陆法系国家引入信托制度的成败;两大法系法律文化传统的迥异导致该平衡机制的构建必须有自身的“本土化”设计;本文的选题不仅有很强的理论意义,而且具有极强的现实意义。然后是文献综述、研究思路以及创新之处。第一章为“信托财产独立性:大陆法对英美信托制度的本土化改造”。该章为本文主题理论研究的逻辑起点,文章首先论证了信托制度源自衡平法对英国USE制度的确认,接着阐述了从双重所有权理论到信托财产独立性理论之嬗变是大陆法系对英美法系信托制度的本土化改造的结果。在比较大陆法系关于信托财产权利性质的各派观点时,本文赞同“债权——所有权说”。第二章为“信托财产独立性与交易安全平衡机制构建之成因”。该章为本文主题理论研究的中心内容。文章首先提出信托财产独立性理论是大陆信托法的重要理论,这是由信托法的首要法益目标决定的,同时,信托法作为商事法律规范必须要重视交易安全价值,因此,谋求信托财产独立性与交易安全之间的平衡是信托法的中心任务。第三章为“信托财产独立性与交易安全平衡机制构建之法理基础”。该章为本文主题研究的中心内容。首先,文章指出信托财产独立性与交易安全之间平衡机制的构建契合了法的多元化价值的辩证统一。然后,文章着重从自由与秩序、个人效率与社会整体效率、静态安全与动态安全等三个方面的辩证统一进行阐述。从法理层面进行的探讨深化了本文的主题研究。第四章为“信托财产独立性与交易安全平衡机制构建之制度设计”。该章也是本文主题研究的中心内容。文章提出信托公示制度和善意制度为信托财产独立性与交易安全之间平衡机制构建的两大平衡器。其中,文章认为信托公示制度不仅是平衡信托财产独立性与交易安全之间关系的重要制度,而且是大陆法系国家结合自身的法律传统对信托制度进行本土化改造的重要制度设计。同时,信托公示制度具有保护外部善意第三人的利益、维护信托受益人利益以及确保信托财产独立性的功能。除信托公示制度外,世界各国的民商事立法均注重善意制度的理解和运用,因为善意不仅代表着法律的公平正义,而且反映各国对动态交易安全的维护。在传统民商法中,法律非常注重对所有权等物权的保护,在物权与其它权利发生冲突时,法律倾向于保护“静态”的物权的利益。然而,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商事交易的发达,交易的安全和秩序受到了越来越高的重视,于是,当静态的“物权”与善意第三人之间发生利益冲突时,法律的天平往往会倾向于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同样,在信托法领域也是如此,当信托财产独立性理论与交易安全理论发生冲突时,信托当事人的权利往往会被善意第三人所切断,如信托受益人的撤销权为善意第三人所切断的原则普遍适用于世界各国,尽管在要件方面各国规定不尽相同,但是原理是相通的。因此,善意原则可以称为信托财产独立性理论与交易安全原则之间的又一平衡器。第五章为“外部法律关系主线之一: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利益冲突与平衡”。该章为本文主题研究的三条主线之一。与该条主线相关的内容主要表现为委托人瑕疵占有财产之信托、委托人债权人之撤销权、委托人债权人之代位权。在委托人瑕疵占有财产之信托方面,文章不赞同各国普遍实行的信托财产瑕疵占有之承继原则,认为要结合主观是否善意以及是否有偿综合判定,并认为善意有偿之他益信托可以对抗瑕疵占有财产之真实物权人,该观点也是文章的一大创新。在委托人债权人之撤销权方面,文章不赞同各国立法中无条件对撤销诈害信托的支持,提出委托人债权人之撤销权不能对抗善意有偿之他益信托。此外,相关法律规定还应精细化,改变模糊性的规定,增设破产宣告的情形。另外,创新地提出了该原理在适用于集合信托计划时,需要关注计划的稳定性,限制撤销权的运用。第六章为“外部法律关系主线之二:受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利益冲突与平衡”。该章为本文主题研究的主线之一。客观表现为受托人对外部第三人的责任承担问题、受托人与外部第三人之间发生的抵销、混同以及混合问题。在这些问题的探讨过程中,文章均结合具体情形对相关法律规则进行了细化,有针对性提出了立法的不足及对策建议。其中很多的细化措施也是本文的一大创新。如在受托人对外部第三人的责任承担方面,文章指出存在立法上的不足:首先是价值倾向不明;其次是我国信托法关于此处的制度设计没有与大陆法系国家普遍实行的信托登记制度结合起来考虑。因此,建议结合是否法定登记财产以及交易相对人主观上是否善意作为判断标准,对于受托人有一定过错的,创设了补充责任以及追偿权的责任设计,这样的制度设计也为本文一大创新。在受托人与第三人之间抵销的法律问题方面,指出我国立法不足之处主要体现在以下两点:一是过于强调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和信托受益人的利益,忽略了对交易安全价值的维护;二是条款表述过于刚硬,缺乏灵活性。文章建议从受托人和第三人行使抵销权的角度分别考察,同时,为增加灵活性,更多地体现契约自由,将原先法律一概禁止的条款改为“原则禁止、例外允许”的方法。第七章为“外部法律关系主线之三:受益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利益冲突与平衡”。该章为本文主题研究的另一条主线。客观表现为受益人与信托财产之买受人之间关系以及受益人及其债权人之间的关系。关于前者,文章结合是否进行信托登记、是否善意、是否有偿等因素进行了深入讨论,很多细化的对策建议具有创新性;关于后者,文章提出了信托受益人债权人追索之限制原则,该原则是英美法系普遍具有的制度,如自由裁量信托、资产保护信托以及浪费信托等,文章建议我国可以有条件地引入这些特殊类型的信托形式,满足特殊主体的需求。第八章为“我国信托财产独立性与交易安全之平衡机制:缺陷与完善”。该章为本文主题研究的最终落脚点。对这一平衡机制的研究,不管是理论部分还是实务部分,最终还是要服务于中国的信托实践,文章总结了在我国构建该平衡机制的四大障碍:权利体系之混乱、受托人责任规定之阙如、信托登记制度之缺失以及立法前瞻性和精细化之不足。针对该四大障碍,提出了四大完善措施,即厘清信托权利体系、完善受托人责任监控体系、制定并执行信托登记制度以及加强立法前瞻性研究及精细化设计。最后为结语部分。该部分是对本文归纳和总结后得出的结论。本文关于“信托财产独立性与交易安全之平衡机制研究——以信托外部法律关系为视角”一文,除导论和结语外,共分八章,整体采取“总—分—总”结构,前四章主要阐述基础理论部分,其中第一章为“信托财产独立性:大陆法对英美信托制度的本土化改造”,该部分为理论部分的逻辑起点;第二章为“信托财产独立性与交易安全平衡机制构建之成因”,该部分为理论部分的三大中心内容之一;第三章为“信托财产独立性与交易安全之间平衡机制构建之法理基础”,该部分为理论部分的中心内容;第四章为“信托财产独立性与交易安全平衡机制构建之制度设计”,该部分亦是理论部分的中心内容。这些都属于总论部分。第五章至第七章属于分论,是理论部分在信托实践中的延伸,以“信托财产独立性与交易安全之平衡机制”和“信托外部法律关系”为中心,分别介绍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受托人与第三人之间以及受益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利益冲突与平衡。最后一章为“我国信托财产独立性与交易安全之平衡机制:缺陷与完善”,对前面部分进行了总结概括,并结合我国信托实践中存在的现实问题和制度缺陷,在分论提出的对策建议基础上提出系统解决方案。该部分是本文主题的落脚点。